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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回顾|李远娇:劳动争议实问实答(一)

 神州国土 2022-06-14 发布于河北

遵义司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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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遵义市司法局、遵义市广播电视台交通频率联合制作的《遵义司法在线》栏目,每周六下午4点到5点准时与您相约!

节目回顾:

     本期节目由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李远娇律师和大家聊聊劳动争议实问实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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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百多年前,无产阶级工人们要争取最基本的劳动权利只能通过流血斗争的方式,如今,劳动者们的权利都有了近乎全面的制度保障。现代社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免的,劳动法律关乎每一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们都有必要学好并在需要时用好相关的知识,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也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实务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本期节目我们将通过问答的方式给大家普及一些在劳动争议中会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主要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从劳动争议的范围我们可以知道,劳动争议可能发生在从劳动关系产生到终止的每一个环节、内容也很丰富。发生争议,必然是有权利发生了冲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相应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权利。

律师提示重点:

1、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权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劳动仲裁委;

2、劳动仲裁委只对前述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有管辖权;

3、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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