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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随笔】看得见的法律,看不见的良知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法律是看得见的,但法律又是抽象的。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法律都具有可视化的品质。一部部法典,一个个判例,都在告诉我们法律是如何存在的。关于法律的学问,从罗马法开始,就变成一门技艺,以法律为业的群体也随之诞生,法律成为“用”的学问,但却以人为“体”。因而法律在根本上无法实现超脱。

人的良知是不可见得,但良知又是具体的。每一个人都对良知有具体的认知,所谓的“扪心自问”,问的就是“良心”。发之于心,止之于行。一个人对人对事,都可能会启用自己“良知”的评价体系,最终做出判断。当然,也正如莎翁所言,即便是一个恶棍,也会认为自己是一个好人。良知不仅不可见,也不可靠。

看得见的法律,看不见的良知,最终成为我们理想的却是——“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法律为人所制定,并为人所执行,人在为法律注入“良知”的价值体系。否则,我们拿什么来抵制“恶法亦法”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人类所拥有的法律也罢,宗教也罢,政治也罢,其实都是人性对外的反映与表达。

我在阅读《罗马法原论》的时候,我最直观的感受是——罗马法已经作为一种知识呈现给我们。我在接受法学教育,甚至在通过司法考试,我们都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知识,我们很少强调良知之于法律的意义。原因很简单,良知是具体的,又是不可传授的。而且,这其中本身蕴含着“知识即美德”,“知识即善”伦理。

但是,我们事实上将“知识”工具化,专业化的同时,法律也被工具化与专业化,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以及一般的公务员,甚至一般的公民,都在试图通过“知识”化实现社会的法治化。但是,我们发现“知识”并不能带来“美德”与“善”。“知识”在被“工具化”的同时,“知识”就会显现出“双刃剑”的弊端。

因而,“良知”事实上越来越难以实现。尤其是法律越来越呈现利益交错的格局,良知在自我实现过程中,很难有制度性的机制保证良知的有效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公务员,良知往往就体现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之中,法律如何被使用,是法律与使用者良知混合的产物。从来都不存在纯粹的法律,它总是人的品质相关联的。

在我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师,和我作为律师,这两种体验是完全不一样的。作为教师,将法律当做一种知识,传道授业解惑。但是作为律师,法律呈现出更复杂的面貌,其背后就是不同的人的“心”,例如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法官、律师,面对的本是同一件事情,但是无论是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还是法律适用的结果,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

人类社会,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以看得见的法律与看不见的良知所调节的,任何一个的缺失,我们的周遭的社会都会出现问题。法律调整外在的行为,良知调整内在意志。我们诉诸于法律,但是承担会是良知的负担。所谓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上真正的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终究逃不过“天网”。但是,当法律无能为力,良知就会不堪重负,最终导致的是良知的崩溃。

正如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写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实,从根本上讲,人们相信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官的良知。当法官的良知不能输送给法律,不能体现于审判,败坏的不仅是法律,还有看不见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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