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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0-07-20

在读研究生时,导师要求阅读五百份判决书,那时即便强迫着自己也读不下去,一则判决书写的太枯燥,二则自己也没有阅读的需求与动力。直到进入律师这一行业,才真正做到了导师的阅读五百份判决书的要求。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可供我们阅读。

作为律师,阅读判决书成为一种需求。尤其是自己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如果要是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对裁判文书的阅读必须达到细致入微的程度。很多时候,我们没有兴趣从裁判文书的角度去看法官的问题,我们关注的问题很狭隘。我们经常听到某某法官有多黑,敢做出这样的裁判。我忽而觉得,裁判文书才是一位法官真正的形象。

一份判决书往往就是以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就体现为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认定,做出判决结果。一旦法律适用或者案件事实认定出了错误,必然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问题,正如,我们在上诉状或者申请再审,我们所关注的就是法律适用与案件事实的问题。

但是,这又不是单纯的逻辑问题,或者是知识的问题,而是裁判者良知的把握。我们能够看得见的是逻辑推演,知识的表达,但是我们看不见的法官的良知,那才是一份裁判文书背后真正的根源。如果法官也变成由利益而驱动的群体,那司法不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是火坑,让人万劫不复。法官需要平衡利益,但不能由利益所驱策。

逻辑也罢,知识也罢,都是对人的限制。判决书所要体现的三段论的逻辑推演,法律知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起着规范的作用,实际上都是对裁判者的一种限制,良知在某种意义上也受限于此,只是在少数的情况下良知具有超脱于外的意义。在满足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质正义才会变成人类不可遏止的追求。因而,法治首先一定是依法而治。

法院编纂的书大多数都卖得不错,我们也开始关注对于以往司法裁判文书的研读,其实,我们都在试图通过裁判文书理解知识,认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是是如何表达的,法官又是如何思考的。我们还在笃信这样的原则——“同案同判”,这里无疑隐含着判例法的智慧。指导案例制度正在强化这种认识,这也是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造法的权力。

知识未必带来美德,法律未必带来正义,还必须有良知。良知才是最高的法律,能够抵制恶法的不是令人炫目的自然法理论,而是人的良知,二战带给人的思索是宏大的,现实中冤假错案无时无刻不在侵蚀着司法的公信力,就那样几页裁判文书决定着人们的生命的存亡与财产的归属,若无良知,徒法何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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