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三段论的小前提即为案件事实,而所谓的案件事实则是能够为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因而,证明责任问题仅存在于法官的三段论的小前提之中,但是并非整个小前提都是证明责任规范的适用范围。在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区分看似清晰简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换言之,在一个案件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边界并不清晰,至少存在着诸多的模糊地带。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边界问题,进而言之,涉及到证明责任规范适用范围的问题。 一个具体案件往往会呈现出很多的“事实”,但是进入三段论的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则需要经过法律规范与证据材料的双重“过滤”才获得的。其实,我们应该能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将确定的事实概括为一个法律概念,这里涉及的问题就是对事实的法律定性,例如说当事人的行为是恶意的,还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是有过失的,还是已经构成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定事由,这些是仅由法官的思维活动来完成的任务。在此,法官不得将其内心对某一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概念的适用的怀疑,作为对事实问题的怀疑来对待,不得让对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概念的适用条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而只有在当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对于某种法律概念的使用非常重要的事实情况有争议且仍有疑义时,才可能考虑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试图将纯法律问题按事实问题处理,用证明责任裁判来回避对纯法律问题的裁判。能够产生此种错误往往出现在意思表示解释或者法律行为解释的场合,因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本身也是重要的法律事实,无论是意思主义的解释论还是表示主义的解释论,也是要依赖于一定的事实才可以。这就会模糊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边界。 证明责任仅对为解释所需要考虑的那些外在情况的确认——证明责任,由从特定情况中推导出对意思表示的某种特定解释的当事人承担——具有意义,但解释本身与此无关,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由法官自己做出解释。因而,证明责任的边界,同时也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边界,消除事实问题方面的疑问,是证明责任的问题,也是证明责任规范适用的范围。分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这在一个民事案件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中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这体现就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事实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律对事实的定性却可能随着法律的价值取向而改变。 对于律师而言,对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要进行区分,也就是需要明确,哪些事实是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否则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哪些是属于纯粹的法律问题,不再证明责任的射程范围内。只有分清楚这些问题,一方面能够充分的运用证据证明应该证明的事实,一方面也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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