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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如何确定效力?民法典有最新规定!

 胡开盛律师 2020-07-21


导读: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自己的合法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按指定的份额分配。立遗嘱人可能会通过多份不同的遗嘱分配不同的遗嘱,但是在实务中也会出现,遗嘱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以哪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刘某谦起诉称:原告刘某谦与遗赠人徐某红同在同单位工作。2005年徐某红丈夫去世后,因为感到孤单,加上平时与原告关系不错,就常到原告家居住,原告也帮徐某红料理家务。徐某红身体不好,生病住院也是原告照顾,包括签署意见书及监护人责任书,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2013年6月10日遗赠人徐某红考虑原告对其生病期间无微不至照顾,就亲笔书写遗嘱一张,将位于某区的房屋遗赠给原告。原告当即表示接受,并请外地专门赶回的徐某红亲属作见证签字,后徐某红病逝。

被告张某东(房屋租住人)处理完徐某红丧葬事宜不久,原告拿着遗嘱去找张某东腾房,被告张某东告诉原告某手中也有一份遗嘱,说徐某红将房屋遗赠给他了,拒绝交付该房。

原告刘某谦的诉讼请求:确认2013年6月10日徐某红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位于某区房屋归原告刘某谦所有;被告将其非法占有的位于某区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被告张某东辩称:刘某谦所提交的遗嘱真实性无法认定,且张某东持有的遗嘱成立的时间在刘某谦持有的遗嘱时间之后,刘某谦所持有的遗嘱成立时间在前,刘某谦从来没有去看望过,而是张某东时常去看望被继承人,该房屋应属被告所有。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两份遗嘱的效力。两份遗嘱均属自书遗嘱,是遗赠人徐某红亲笔书写的遗书,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对对方所持的遗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所持有的遗书是伪造的,也未对对方所持的遗书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两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两份遗嘱时间有先后,原告所持有的遗嘱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被告所持有的遗嘱时间是2015年5月22日,两份遗嘱中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不同的处置意见,其内容相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即以被告所持有的遗嘱为准。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即徐某红2013年6月10日所留的遗书,被遗嘱人徐某红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致该遗书无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立遗嘱人徐某红先后立了两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该两份遗嘱均属于自书遗嘱,因此按需要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其效力。原告刘某谦所持有的遗嘱时间是2013年6月10日所立,被告张某东所持有的遗嘱时间是2015年5月22日所立。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持遗嘱有效并执行,该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注意:民法典1142条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从法律条文内容分析,遗嘱内容产生冲突的,如何确定效力,多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按最后时间所立的遗嘱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1142条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如果公证遗嘱与其它遗嘱有冲突的,仍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遗嘱内容冲突,在实务中大多数情况是立遗嘱人有多位子女,可能有的子女,用不正当的方法迫使立遗人先后立下数份与原来不同的遗嘱;也有的是因为立遗嘱人在确立遗嘱内容后,发现子女不孝顺而改变遗嘱内容,但是不管原因如何,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遗嘱继承纠纷,应当尽量避免内容相冲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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