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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90%的“打印遗嘱”无效?十种打印遗嘱无效情形

 见喜图书馆 2022-04-13

有人说90%的“打印遗嘱”都是无效的,我还不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最近几个月的北京高院和三家中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现打印遗嘱被确认无效的还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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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打印遗嘱无效理由

(2021)京02民终16980号

曲某1和陈某结系夫妻,二人分别立遗嘱:

1、该遗嘱只有立遗嘱人陈某和一个见证人的签字,缺少一个见证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素,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2、该遗嘱上只有立遗嘱人曲某1的签字,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素,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1)京民申8339号

关于2005年2月26日赵某遗嘱的效力问题。从遗嘱形式上看,遗嘱并非他人代为书写,而是打印形成,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见证人白某6的陈述,其在遗嘱起草、打印的过程中未在场见证,未将遗嘱内容向赵某全文宣读。赵某本人不识字,白某6称其通过电话事先与赵某就遗嘱内容进行过沟通,但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鉴于打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亲自制作见证人亦未能见证遗嘱制作过程,在无其他充分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保遗嘱全面、准确地反映赵某本人的真实意思

(2021)京02民终17005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3遗嘱主体部分系打印形成,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张某3签字,还有证明人周某2、柳某签字。但是因打印遗嘱并非人为书写,存在容易被伪造的特点,故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一审中案涉遗嘱见证人周某2出庭作证时陈述其并未对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是在病房由张某3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并且,本案遗嘱中,仅有周某2签署了日期,张某3本人以及另一位见证人柳某均未签署日期,周某2签署日期与遗嘱所载日期亦不相同,考虑到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张某3所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的遗嘱。因此对于案涉房屋中张某3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022)京01民申16号

周某2、周某3、周某4提交的打印遗嘱仅有被继承人周某某一人签名,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原审法院未认可该遗嘱效力、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

(2021)京03民终16571号

许某1所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许某7、李某的签字为许某1代签,手印为许某7、李某所摁,下方有两名见证人签字,庭审中,许某1称许某7会写字,李某不识字。许某1所提交的遗嘱既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继承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2021)京民申4272号

对于张某1提交的《遗嘱》是否为刘某芬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问题,刘某芬生前以打印形式所立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刘某芬的遗嘱未有两名或以上的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见证人亦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某芬不会写字,故该遗嘱中刘某芬签名的真实性存疑该遗嘱应属无效

(2021)京03民终13597号

本案《遗嘱》仅见证人孙某3自认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及其他见证人均未注明年、月、日,应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21)京03民终9392号

张某提交的打印遗嘱前两页并无见证人签名应属无效第三页杨某5和两名见证人均签名、签日期故第三页有效。该页的内容与之前的自书遗嘱并不矛盾,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2021)京02民终14735号

本案中,陈某2提交的遗嘱系打印遗嘱,但根据证人证言可见,两位见证人均未见证立遗嘱的过程,也未见证遗嘱打印过程,且见证人之一陈某5的签名系另一见证人姜某代签,最后也未注明时间,故不符合上述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条件要求,且也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条件要求,故上述遗嘱无法确认其效力,应为无效

(2021)京01民终5783号

于某8遗嘱主体部分系打印形成,遗嘱下方有立遗嘱人于某8签字,还有证明人石某、束某8签字。但是因打印遗嘱并非人为书写,存在容易被伪造的特点,故法律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需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见证,一审中于某8遗嘱见证人石某出庭作证时陈述于某8遗嘱是于某8自己打印完签字后再交由其与于某8签字,故两位见证人并未对整个遗嘱的打印过程进行全程见证。故于某8所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的遗嘱

可见:打印遗嘱无效的理由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立遗嘱人和一个见证人的签字,缺少一个见证人

2、遗嘱上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没有见证人的签字;

3、打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亲自打印;

4、打印遗嘱的见证人未对打印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全程见证;

5、代为打印人未向立遗嘱人全文宣读遗嘱内容;

6、仅有一位见证人签署了日期,立遗嘱人本人以及另一位见证人均未签署日期;

7、见证人签署日期与遗嘱所载日期不相同。

8、见证人不识字,只按手印,签名为继承人代签;

9、立遗嘱人不会写字,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存疑;

10、多页遗嘱,仅有最后一页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日期。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到现在,一年四个多月了,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第1136条:“①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③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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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应当适用《民法典》1136条的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所以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证据,比如借条没有签署日期,还可以通过当事人本人的陈述或者其他证据进行证明。但是遗嘱要是没有日期或者不符合其他形式要件,很可能就被认定无效。

遗嘱的要式性首先是为了防止确定死者终意表示内容的困难,其次还有促使遗嘱人审慎为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伪造、变造、篡改遗嘱的目的。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原《继承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遗嘱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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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城律师

21年资深执业律师,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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