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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物业不作为,法官说:有些“不作为”法院是支持!

 阿福根 2020-07-21

案例一
业主状告物业公司“不作为”

徐先生(化名)是越城区一小区的住户。楼下不少车库被出租住人,租客经常在露天炒菜,吵闹声不断。徐先生因此倍感烦恼,于是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出面制止出租行为。物业公司告诉他,这事他们无权过问。几次交涉,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徐先生认为,每年的物业费他都在交,业主有需求,物业公司理 应提供帮助。无奈之下,他把这家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出面制止出租行为。

虽然,法院最终不支持徐先生的这一行为,但也在判决书中写明: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出租车库的房东进行劝说,对租客的不当行为(如大声喧哗、露天炒菜等)进行劝导。

法官解读:
有些“不作为”,法院是支持的

像徐先生这样,因不满物业服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也占到了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涨趋势。比如,有的业主家中失窃(如电瓶车、现金等被盗)、楼上漏水找物业反映,物业不配合等,要求物业公司道歉或赔偿。这一方面说明业主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执行”权限是有限的,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不那么完美作为申诉的理由。

案例二
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晒账单

余先生(化名)是越城区一小区的业主,几年前,他看到小区内有一些业主在违规搭建,物业公司却漠然处之。于是,他也将自家阳台包了起来。物业公司几次劝其拆除都没有结果,于是将余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余先生输了。余先生不服气,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这次他要求物业公司公布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法院给予了支持。

法官解读:
业主对账本有知情权

对涉及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支出、收益,业主有知情权,物业收支情况应该向小区业主公开。至于公开哪些内容,要看物业公司实行的收费制度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只需要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案例三
物业公司告业主损坏公共场所

城区有一老小区,停车位紧张。有业主私自将公共绿化带上的草坪铲掉,填上沙石,改成了停车位。物业公司几次要求其复原,均遭拒绝。无奈,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该业主将损坏的绿地进行复原。

法官解读:
停车位纠纷成“新增长点”

这类案件正成为物业纠纷案中的“新增长点”。在一些小区,尤其是老小区,停车难问题愈加明显,业主想方设法创造停车位而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因地面空间有限,很多停车位的改造势必破坏小区公共场所,从而影响其他广大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因无“执行权”,选择走法律途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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