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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风险评估的实用技巧|办案手记

 江山BQ 2020-07-21

案件风险评估是天同正式代理案件前的必经程序。通过评估,我们可以预判诉讼案件走向与最终结果,从而确定案件是否具有代理价值。评估的结果不仅影响案件的接案与否,也有助于在正式代理案件后确定合理的诉讼思路,此外也是律师费报价的主要依据。因此风险评估的作用和价值不言而喻。以下小文,将分享我们在案件风险评估中的一些做法和思考。

案件风险评估的实用技巧|办案手记

一、客观原则,站在法官的视角

把握客观中立原则,是指在案件评估阶段,要以居中裁判者的角度客观地分析案件的风险点。这是我们在评估案件时需要秉持的最重要的原则。

诉讼律师的作用在于帮助委托人在诉讼中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正式接案并作为代理人后,律师需以委托人最大利益为考量,尽可能地向法庭传递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观点。但是,有别于正式接案后,在案件风险评估阶段,我们提倡尽可能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不偏不倚地作法律分析。这是由于,掌握案件裁判权的法官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角度来评判案件,我们只有置身于与法官相同的中立视角,才能客观地判断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以准确评估案件风险。否则,很可能导致对案件的走势和结果的误判。

做到视角的客观中立,前提是尽可能全面且独立地分析原始案件材料。我们总结经验发现,客户初次向律师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往往难以反映案件的全貌。有时是客户作为非专业人士,错误地排除了自认为无用但实际上非常关键的案件材料,有时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思维惯性,在提供材料时有意筛选,仅提供有利于己方的材料。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常常会特别向客户强调,要求提供不经筛选的全部案件材料。同理,客户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应当进行详细的考证,不宜不经考证就理所当然地作为客观事实。

在天同,我们常常会采取“两造对峙”的团队讨论模式进行案件评估。即办案团队分为两个小组,分别站在诉讼双方的立场发表观点。通过预演两方观点的对抗,尽可能客观地揭示案件的每一个法律风险点。对于特别疑难的案件,我们还可能进行模拟法庭,让有审判经验的离职法官以中立的第三方角度评估案件的风险。以上做法,都是为了在案件评估中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

二、全面原则,考虑各类风险

一个诉讼案件的风险,不仅限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本身的风险,还有许多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因此,案件评估还应当注重全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的问题。

例如,诉讼程序阶段不同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一审程序中,由于案件尚未进行完整的审理,各方的主张、证据及法院的观点都尚未明晰,故更应着重于预判对方可能的主张或抗辩,并预先做好准备。二审程序中,则需着重分析一审判决,评估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足以改判的错误。对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检查监督程序,由于这两类程序属两审终审制外的纠错程序,故往往只有原审判决的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存在对事实认定产生颠覆性影响的新证据的情形下,才有改判、胜诉的可能。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虽然判决确有错误,但错误的严重程度不足以使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况,对这样的案件我们也只能无奈放弃。当然,如何界定原审判决的错误是否明显,或是新证据是否对事实认定有颠覆性的影响,这就需要律师长期办案经验的积累了。总之,针对一审、二审、再审、抗诉不同审理阶段,宜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进行风险评估。

又如,不同的审理法院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虽然“同案同判”是司法机关的一贯追求,但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仍然存在。故即便是对于熟悉的案件类型,也不可掉以轻心。因一些被其他法院普遍认可的观点,可能由于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而不被采纳。因此对于疑难案件有必要预先了解受案法院的裁判观点。对此,我们可以采用检索审理案件的法院、合议庭、承办法官的既往案例方式,了解其裁判观点(注:无讼案例有以法官姓名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的功能)。另外,还需要特别留意地方法院(尤其是省级高院)对类型案件是否有成文的指导意见、审理指南等指导性文件,这类文件虽然没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但往往对地方司法机关的裁判尺度有着不亚于司法解释的影响力。

再如,判决执行的风险。执行的风险的评估在一审案件中尤为重要,否则可能陷于胜诉但执行不能的尴尬局面。评估执行风险的重点在于对被告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了解其资产状况、支付能力。比如,当被告是大型央企时,其支付能力往往可以保证,无需采取其他措施。但如果调查发现被告存在大量失信记录时,则前期工作的重点可能需放在财产保全上。

除此之外,政策环境、地方保护等因素也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宜针对个案不同情况作针对性的分析。

三、客户预期与律师预判是否相符

客户与律师的纠纷,也是案件的潜在风险之一。因此除了案件本身存在的风险外,客户的预期是否律师对案件的预判相符,也是评估案件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在许多案件中,不存在非此即彼的胜诉和败诉关系,案件可能的结果是多样的。建立在客观全面地预判案件走向与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向客户全面地披露案件的风险,向客户说明我们对案件的预判和依据,并听取客户对案件的预期。如发现客户的预期不存在合理性,就需要合理引导和调整客户的预期。调整客户的预期的具体方法,则可以参考我的同事张雅琼在本栏目中的《初期接待客户了解一下》(点击此处查看原文)一文,在此不赘。

如果经过与客户的解释沟通,客户的预期仍然过高,超出了律师通过努力可能实现的最佳的判决结果,那么可以判定律师与客户之间并无合作的基础,案件也就无法正式进入代理阶段。我们极不赞成律师在明知客户的预期不可能达成的情况下,为了拿下案件作出有违专业判断的保证或是有意隐瞒案件的风险,这不仅有违律师执业操守,也极易造成律师与客户间的纠纷。

四、小结

综上,案件评估阶段的工作可以总结为:完整搜集案件材料——客观全面评估风险——向客户披露风险并对比客户的预期——如风险评估与客户预期相符,根据评估制定合理诉讼策略。上述粗浅理解,供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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