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提示消防员装备●● 近日,宁波海事局在对一些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些船舶的消防员装备放置位置、配备数量等存在不符合公约要求的问题,今天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安利一下这款船上最闪亮的衣服。 消防员装备是船上配备的重要消防设备,用于船舶发生火灾时,抵挡住火焰的热辐射和烟气的毒害,使消防人员接近火场执行救助、探火和灭火任务,是船舶发生火灾进行自救的必需设备。因此,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船上必须配备满足规则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并且保持其即刻可用和人员适任要求。 EQUIPMENT 一、配备要求 国际航行海船的要求 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对于客船: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按其一层甲板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最大长度,每80m(不足80m以80m计)应备有2套消防员装备以及2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所规定的项目。 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 ①每一主竖区内应增配2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构成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分布在船舶首端且未设有SOLAS第9.2.2.3条所定义的(6)(7)(8)或第12类处所的主竖区,则无需配备消防员装备。 ②还应为每副呼吸器配备1具水雾枪,水雾枪应邻近于该呼吸器存放。 液货船应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 ![]() 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船舶大小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 国内航行海船的要求
注:①液货船包括闪点≤60℃和>60℃的油船,以及载运具有同样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再配备2套自给式呼吸器。 二、消防员装备及其个人配备要求 ![]() ![]()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 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 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其外表面应能防水; ②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③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 ④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 ⑤以及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 ![]() 救生绳: 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分钟的3.5 kN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 国际航行海船要求 ![]() 应按主管机关认可的比例,配备备用充气瓶。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均应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其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重新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时,则应为每副呼吸器至少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 ![]()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呼吸气瓶的设备。 国内航行海船要求 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L或1具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船上还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若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只需为每具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1个备用气瓶(2016年修改通报要求:所有呼吸器的空瓶应能互换)。对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仍应为每具呼吸器至少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 注:根据《产品检验规则》规定,消防员装备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目前只有船级社以成套方式或以组件形式(如防护服、呼吸器、电安全灯、耐火救生绳等)签发证书,因此船上须留存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 ![]() ![]() 三、消防员装备的存放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要求 ![]()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1套,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 对于客船,应在任何一位置可获得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外加1套个人配备。在每一个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2套消防员装备。 ![]() 消防员装备应存放于“防火控制图”所标识的指定位置。 ![]() 存放处应配有应急照明。 国内航行船舶要求 ![]() 客船的消防员装备储存处,需设置主、应急照明。其它种类的船舶在2008年修改通报之前的检验技术规则中,并未提及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因此对于2009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其他船舶不作为强制性要求。而在“08修改通报”、“11法规”第4篇第2-1章3.5.1/(2)/(4)要求对于其他种类船舶在消防员装备储存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因此对于2009年9月1日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作为强制性要求。 ![]() 消防员装备多于一套时,其储存位置应尽量远离,并且储存位置必须与《防火控制图》所标识的位置相一致。 四、消防员通信要求 国际航行海船要求 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用于消防员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第一次检验时符合本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要求 ![]() 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对于2016年11月12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国内航行海船,有强制配备要求,但对于2016年11月12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无追溯要求。 ![]() 未经过船检认可的普通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对讲机不能使用,作为GMDSS中配备的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也不能相互替代或兼用。 ![]() 每个消防队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船上安排了几组消防队,具体参照船上所编制的应变部署表为准。 五、呼吸气瓶的检验要求 呼吸器气瓶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营运规程》(质技监局国发〔2002〕250号)的要求。钢质气瓶至少每三年、碳纤维复合气瓶至少每五年检测一次,中国船级社直接引入了该规定,国内海船也应该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气瓶的检测和充气应由船检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对检测合格的气瓶出具报告,张贴检测标签。 六、常规检查 ![]() 气瓶压力的检查 ![]() 系统气密性检查 ![]() 低压报警的检查 ![]() 面罩气密性检查 ![]() 供气阀功能的检查 ![]() 其它项目的检查: //背带和面罩头带是否完好。 //气瓶定位是否正确,并牢靠地固定在背托上。 //高压管路和中压管路是否存在纽结或其它损坏。 //全面罩的面窗是否清洁明亮。 //防护服与呼吸器面罩是否相匹配。 //防护服是否存在发霉、老化、铅箔局部脱落等情况。 //安全灯、太平斧、头盔、消防靴、耐火救生索是否齐全有效并存放整齐。 //消防员装备是否成套存放在一起,并且与《防火控制图》标识的位置一致,存放位置是否张贴了“IMO”标识。 //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数量是否满足规则要求,是否配备了相应数量的备用气瓶,是否按规定时间对气瓶进行了检测。 来源:宁波大榭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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