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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略论唐朝的护照制度

 红色火眼 2020-07-23
略论唐朝的护照制度


【内容摘要】在唐代,出入境管理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验过所这些通行证照的申领、颁发到关津口岸的勘验,都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规定和运作程序。唐朝实行的公验过所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比较有效地控制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接触。与此同时,实行公验过所制度是一项涉及到唐朝有关脱户和捕捉逃人的重要措施,维系着唐朝的安定和京城及地方郡县的治安,是巩固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关键词】唐朝、护照、过所、公验



【正文】

一、引言

护照[1],在历史上有着多种称呼,中外都是如此。中外通行证件,历史上称谓(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安全证书、通行证等)众多,唯有PASSPORT出现之后,逐渐被国际社会公认,再无其它称谓能够取代。[2]

关于中国护照的起源,范振水在其《中国护照》一书中,运用比较研究和依据文物考古研究作出了这样一个推论,即贝尔数珠是中国的护照和通行证雏形。夏商周雏形护照为牙璋和圭璋[3],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为节[4]、符、传,秦汉时期依然沿袭。在汉魏时期,一种新的护照——过所出现。到了唐朝,护照的称呼为过所和公验。

“过所”,汉末刘熙的《释名》说,“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唐代《唐六典》中对“过所”有着明确的解释,“古,书帛为繻,刻木为契,二物通为之传。傅,如今遇所。”[5]由此可见,“过所”,跟PASSPORT的直译“过港”的意思差不多的。实际上都是指用以通过关所的证明物,或是关所或警岗的通行证。“公验”一词,广义上是指所有钤有官印的官府文牒的通称,作为出入旅行证件只是狭义上的公验,是在唐朝后期才开始使用。

唐朝,是一个意气风发、国势强盛和经济繁荣的时代,其对外开放程度更是古代中国的顶峰时期。在这样的局面之下,出入境管理制度就显得相当重要,有必要出台严格规范的护照制度。唐朝实行公验过所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维系着唐朝的安定和京城及地方郡县的治安。此外,唐朝实行的公验过所制度还涉及到唐朝有关脱户和捕捉逃人的重要措施,是巩固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那么,唐朝的公验过所制度的申领发放是如何的?公验过所的使用、勘验又是如何?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本文准备一一探究的。



二、护照的申领、发放

唐律法律规定,除开公务人员有专门使用的度关公文之外,一般行旅都要持有过所才能通过关津。“水陆等关,两处各有门禁,行人来往皆有公文,谓驿使验符券,传送据递牒,军防、丁夫有总历,自余各请过所而度。”[6]因此,一般行人要度关的话,就必须具备过所。而要想拥有过所,那么就必须申领。

程喜霖教授在其《唐代过所研究》一书中,结合了《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及唐代日僧园仁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等一系列资料,揭示了申领过所的具体步骤。范振水在其《中国护照》一书中,结合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和福州都督府发给日僧园珍的公验复制件,对唐代通行证照,特别是外国人通行证照的申领发放有着详细的阐述。

申请公验过所的制度涉及到唐朝有关脱户和捕捉逃人的重要措施,因此颁发程序是相当严格的。唐朝的护照制度与政府的户籍管理制度是紧紧挂钩的,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为了防止人口随便流动,不合理的迁移流动是不允许的。此外,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公验过所制度是一项严格控制中国人和外国人接触的有效措施。

申领护照的人本身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过所”并不是想申领就可以申领的,有些人就被明确规定不能申领,“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7]这项规定说明负有“征役番期”和犯了罪这类人物都是不能申领。没有一定的理由,是不能申领护照的。冒充他人去申领过所,是要受到刑罚的。“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8]这规定说明了冒名申领护照的刑罚是相当重的,要被刑罚服劳役一年。

申报的内容是相当繁多的,包括说明外出事由;姓名、年龄、身份和籍贯,及携行人员(亲属、作人、奴婢)姓名、年龄、籍贯;携行物品诸如牲口头数、毛色;出行时间、目的地;离乡之后,本户赋役由谁代承。如果是外国人具牒申报,那么必须注明何时离开本国,何时到达本地。随行人员如有变化,也须在牒状中注明。奴畜这些之所以要一一说请,除开考虑治安这类问题,应该还考虑到税收问题。

申请人还要找到保人担保,写出保证。如果不带奴婢、马匹、牛骡等,就只需一位保人;但是如果携带奴畜则需“五人同保一事”。这种严格的担保制度,在限制了百姓的出行自由,一定程度上阻滞了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

审发程序是相当复杂的,要经由多层机构。申领护照,首先要找里正[9]。由里正向县司说明或呈牒申报,而县司收到里正及行客申请文牒,须立即派人具体核实,以及何地、事由拟牒,由县尉或令丞签署,然后向州府或都督府请给。州司户曹收到县申牒后,依过所式诸项逐一核查。如果申请手续符合规定,就由府史拟过所两份,分为正副,正过所发给申请人,而副过所则入案备查。

颁发护照的机构,唐制规定尚书省刑部司门是主管部门,不过地方州府也有资格审发。“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10]就是说,在京城是尚书省刑部;在京城之外,如果有申请的话,州也可以颁发,尽管不是尚书省刑部。州府审发过所的主管官员为户曹、司户,“户曹、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11]至于知县、县令是否有审发的资格,还没有足够的资料的论证。程喜霖教授在其《唐代过所研究》中,认为县可审发。

[1]护照(passport ),今指由一个国家的外交主管机关发给出国公民,证明其国籍和身分的证件,要求外国政府在需要时给予保护,并在得到外国政府受权的官员的签证认可后,允许他在该国的边界以内旅行。护照(PASSPORT)一词,来自法文,因为法文自13世纪末叶以后一直是欧洲最流行语言和西方外交语言。护照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枢密院的记录和英国的法规中,时间是1540年和1548年;我国在清朝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鸦片战争”之后。

[2] 参见《中国护照》,“护照——出门保平安之执照”

[3] 牙璋、圭璋,一种磨制的石器

[4] 节是我国最早的通行凭证。节的使用对象和通途不同,用料和形状也不同。

(转自 中国档案学研究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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