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仅能通过被执行人的财产得以实现,这是由债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一般遵循物权公示原则或权利外观主义,即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执行。
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原则上不得执行,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第三人书面确认其名下或占有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代为履行;三、第三人名下或占有的财产,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转让给被执行人,但在查控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或交付;四、被执行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第三人名下或占有的财产,但在查控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或交付。
掌握以上“三招”,基本可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但如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对财产归属持有争议,可以启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具体而言,如果争议财产从权利外观来看,由被执行人所有或支配,案外人主张自己才是该财产实际所有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争议财产从权利外观来看,属于第三人所有或支配,那么第三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