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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全覆盖,农村除村干部外这些人也是监察对象

 老树开花sw 2020-07-27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继推开,如何进一步把监察职能向农村延伸、解决好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成为深化改革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实现对包括农村干部在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监察全覆盖,农村除村干部外这些人也是监察对象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做了解释。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监察全覆盖,农村除村干部外这些人也是监察对象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归纳起来,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1、村(居)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2、村民委员会委员;3、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6、参与本村各类集体事务管理的其他有关人员;7、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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