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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左某与贠某相邻关系土地权属纠纷

 时宝官 2020-07-28

【案情简介】

左某,男,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人,夫妻二人经营一家小餐馆。2020年5月6日左某妻子向调委会反映,4月25日,邻居贠某在自家餐馆旁边搭建楼梯,左某认为贠某搭建楼梯的地方不属于贠某,并已与贠某进行沟通协调,但贠某以临时占用为由,执意要搭建楼梯,双方僵持不下、协商未果。

【调解过程】

东城镇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派调解员向东城镇人民政府及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2002年8月15日,贠某向东城镇人民政府购买了旧电影院院落及房屋一处,该房屋紧邻左某的餐馆。当日,东城镇人民政府与贠某、左某就出售房屋的北耳子(南北3.2米)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进行了明确,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载明:如北耳子不变动,由购房者贠某负责使用,如遇改建或者拆迁等变动,北耳子基地权归左某所有(左某当时以1500元的价格取得该基地的所有权)。

随后,调解员到实地进行察看,并组织矛盾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贠某坚持自己搭建楼梯只是临时占用的观点,执意继续搭建。而左某则认为:贠某违反了当时与东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北耳子基地的所有权归自己,贠某无权在北耳子旁边搭建楼梯。其次,调解员根据已经掌握的调查结果及双方当事人的观点,从中抓住问题症结,找准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了镇政府与贠某、左某签订协议的有效性。按照协议规定,北耳子基地的所有权归左某所有。贠某虽然对协议约定无异议,但仍坚持自己在北耳子旁边搭建楼梯只是临时占用的。调解员一方面指出贠某搭建楼梯违反了协议规定,从法律上也得不到支持。另一方面又从邻里和谐、互帮互助角度强调,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应该加强沟通协商,远亲不如近邻,既然左某不同意贠某在北耳子旁边搭建楼梯,贠某就应该停止施工。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说,贠某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使纠纷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履行与东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贠某停止在左某餐馆旁搭建楼梯。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对今后的民事调解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第一、邻里纠纷是最常见的矛盾纠纷,邻里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因为村民法律意识淡泊,使一些琐事引发小纠纷发展为大矛盾。这就要求调解员不仅要重视调解工作,而且要在调解过程中将普法宣传渗透到调解工作当中。

第二、调解中善于引导群众加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对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存。

调解案例|左某与贠某相邻关系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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