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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自行堕胎,男方要求赔偿?法官:想多了!

 胡开盛律师 2020-07-29

导读:近年来,因生育权冲突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大多数情况是女方在怀孕后单方面决定中止妊娠,男方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女方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

男方的理由是胎儿是双方结婚后共同意思的结晶,如果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是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也有人认为生育权来源于女方的人身权利,是否生育女方有最终决定权。

因此引发的生育权冲突,在实践中应采用哪一方的观点呢?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甘某霞与被告闫某超经人介绍认识,介绍人及被告闫某超父母均向原告甘某霞保证被告闫某超有正式工作,后原告甘某霞与被告闫某超开始交往。

在交往不久后,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甘某霞发现其实被告闫某超在结婚前后根本没有任何工作,也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但婚后仍隐瞒事实,假装每天上下班。

原告甘某霞认为,被告闫某超以欺骗方式,骗取原告甘某霞的信任后结婚,在原告甘某霞知情后仍不悔改,使原告甘某霞在感情上受到极大的创伤。原告甘某霞不能与没有责任感的被告闫某超再继续生活下去,故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甘某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甘某霞、被告闫某超离婚;被告闫某超赔偿原告甘某霞精神损失费50000元;被告闫某超赔偿原告甘某霞装修损失15000元;被告闫某超承担手术医疗费2995.50元。

被告闫某超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由于原告甘某霞擅自打胎,给被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要求原告甘某霞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以及返还部分彩礼。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甘某霞起诉离婚,被告闫某超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闫某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据此,对原告甘某霞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甘某霞主张被告闫某超对其进行欺骗,谎称有正式工作,据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原告甘某霞的该项主张无上述法定情节的存在,原告甘某霞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甘某霞主张被告闫某超承担医疗费。据医院甘某霞住院病案记载“主诉:停经13+2周,要求终止妊娠。”原告甘某霞在《人工流产术前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甘某霞自认终止妊娠,事前并未与被告闫某超进行沟通。故原告甘某霞所主张的相关医疗费用要求被告闫某超承担一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闫某超主张原告甘某霞赔偿精神损失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三十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故法院对被告闫某超主张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闫某超主张要求原告甘某霞返还部分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经法院审查,被告闫某超不具备该条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对被告闫某超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甘某霞与被告闫某超离婚;驳回原告甘某霞、被告闫某超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原告甘某霞系单方面决定中止妊娠的,在离婚诉讼中,被告闫某超向法院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法院未能支持这一请求。

夫妻双方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对生育权的妨碍。当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从生理上来说,生育的完成最终是依赖于女方,女方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享有的生育权需要女方的配合才能完成,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因此,当双方的生育权相冲突时,法律更加关注的是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即女方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女方决定不生育的,男方不得以此要求女方赔偿。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已明确规定。

不过,对于生育权冲突问题,下面的这几个因此延伸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1、双方是同居关系时,生育决定权属于女方吗?当然是了,生育决定权是基于女方人身权来实现的,与结婚与否本身没有关系。

2、双方签订了生育协议,女方违约了怎么办?人身权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协议是无效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愿意生育的怎么办?这一点实际上与女方不愿意生育,男方想生育是一样的,生育决定权包括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女方想生育的,男方无法阻止,并且生育后男方同样还有抚养义务,这提醒到处乱播种的男方,一旦播种了,女方就决定要不要收获了。

4、医院为女方打胎是否构成侵权?实务中,有的医院因为女方打胎而被男方认为构成侵权,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医院实施此类医疗行为时是否构成侵权呢?当然不构成权,既然生育决定权在于女方,女方打胎来源于女方的授权,与男方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其实,上述的这个问题,本质上还是女方的生育决定权问题,抓住这个核心问题,这几个问题就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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