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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前城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阿福根 2020-07-31

滨湖前城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代表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小区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多层以楼幢为单位,高层、小高层以单元为单位),每单位可提名不超过 3 名候选人,经本单位业主投票,票数多者列前,第 1 名符合“票数过半”(即得票数超过参与投票的总票数一半及以上)原则即可当选为本届业主代表,第 2 名为本楼幢/本单元小组成员;楼长可由本幢业主代表或楼幢小组成员担任。

第三条 小区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进行推荐或自荐产生,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业主代表。若候选人过多,则本楼幢/本单元的候选人先进行面试及答辩,面试及答辩工作由本楼幢/本单元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主持,取前三名的候选人作为本楼幢/本单元的最终候选人。若本楼幢/单元只有1名或2名候选人,则本单位业主直接投票,票数排名第一者为本楼幢/本单元的业主代表,第二名者为小组成员;若本楼幢/本单元无候选人的,则从符合条件的全体业主中产生本楼幢/本单元的候选人,再按照上述条件选举该楼幢/单元的业主代表。

第四条 业主代表选举工作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主持,接受本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监事会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主代表的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业主身份需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并确认。所有业主均享有业主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业主代表的资格:

1.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劣迹前科;

2.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所在楼幢/单元业主意愿和问题;

4.常住本小区,具备一定的义务服务时间,具有必要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5.本人、配偶以及直系、旁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第七条 业主代表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房屋出售(签署买卖合同即刻)即终止业主代表资格;如任期内出现业主代表辞职,或因病(事)超过两次不参加业主代表会议,或无正当理由不缴纳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或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则视为辞职,终止业主代表资格。业主代表空缺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在业主监事会监督下进行选举、增补。

第三章 业主代表名额和业主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第八条 业主代表名额的设定。多层以幢为单位产生业主代表,每幢产生业主代表人 1 名组员 1 名;高层、小高层以单元为单位,每单元产生业主代表人 1 名组员 1 名。

第九条 业主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1.代表候选人根据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核实其业主代表的资格后确定;

2.某单位(幢/单元)如无符合条件的业主代表候选人,则在全体业主中征集符合条件的业主作为该单位的业主代表候选人;

3.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各楼道单元前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政治面貌、所在幢数等情况;

4.本小区的实际物业使用人(租户或直系家属),若参加业主代表选举,必须受产权所有人书面委托,以产权所有人名义行使权利,但只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

第四章 业主代表的选举

第十条 选举组人员组成:设总监票人 1 名,计票人 1 名,监票员 1 名;总监票人由业主监事会成员(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可由本楼幢/本单元业主志愿担任;选举组人员 3 至5 名。

第十一条 投票权数的确定:每套住宅有一张投票权票。

第十二条 每幢楼的选票发出前均进行编号,确保发出选票数大于或等于收回选票数。选票由工作人员上门发放当场回收。如遇业主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收到选票的,可微信投票(现场应监票员在内的两人以上证明并作好相应记录),视为“有效票”;如上门及电话均无法联系上的,视为“弃权票”。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选举时间以公示为准,如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参加投票的业主将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四条 业主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1.赞成的,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意见栏画“O”;

2.反对的,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意见栏画“×”;

3.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4.另选本幢/本单元的其他业主为业主代表的,在选票另选举他人栏填写其姓名、户号,并在旁边画“O”。

5.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第十五条 选票收回后,由选举组工作人员在监票人、计票人、业主监事会成员(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等人监督下唱票。并将当次选举结果及选票收回情况及时报告总监票人,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 选票的统计:

1.选票统计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主持下进行,业主监事、居委会、小区业主可参与全程监督;

2.业主因故未能投票视为弃权的,其弃权视同赞成所有候选人。

3.选票所列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超过该楼幢/单元全体业主半数方视为当选;

4.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5.如之前未经过推荐和自荐,因另选他人并高票当选且符合业主代表的资格的,征询本人意见,如同意担任业主代表,则选举有效,如本人不愿意担任,由选票数其次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七条 计票工作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记录微信投票(具体到投票时间、XX栋XX号及业主姓名)等情况,由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后,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选举结束后当选业主代表及组员名单在小区公示栏和该楼幢/单元显著位置公示七天,选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保留备查。

第五章 业主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代表的权利

1.监督本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服务工作;

2.有权代表本栋幢/单元业主参与小区民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有权列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具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4.参加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时,有权代表本楼幢/单元业主行使表决权;

5.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用途及管理方案;

6.对业主委员会账务有申请查阅权;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业主代表的义务

1.主动反映业主诉求,代表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的意见;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3.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统计、上报本楼幢/单元的贫困家庭情况、需救助人员名单;

5.居委会、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6.按时缴纳物业费。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或本单位全体业主定期对业主代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公布。对于不能履行业主代表义务的,经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本单位20%以上业主联名提请,可发起对本单位业主代表的罢免重选程序;罢免重选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主持并在业主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选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滨湖前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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