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我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我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学校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 学校要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为不足入学年龄的学生进行新生注册,非新生注册学籍须按其年龄对应的年级进行注册学籍。 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
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可办理转学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实行同年级互转。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同一地市县域间转学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应为一个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予复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允许留级。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达到上一年级心智水平、且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的结果予以复核认定。每年跳级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学籍注册的当年和小学、初中起始年级不允许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跨学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退学申请。学生因丧失学习能力退学的,其学籍档案应保留。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周雪莉 编辑:刘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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