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聚环保公司被判“改名”发布时间:2018/6/14 9:2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三聚环保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三聚环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山东三聚环保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三聚”字样)、赔偿北京三聚环保公司经济损失28万余元并消除影响等。 北京三聚环保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3日,经营化工产品,并且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三聚环保”)。“三聚环保”作为原告字号在经营及宣传中长期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山东三聚环保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2日,亦属石油化工行业。该公司使用“三聚环保”字样进行宣传等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三聚环保公司辩称,该公司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与北京三聚环保公司分处不同省份,且该公司企业名称具有名称渊源,故该公司对自己的企业名称享有使用权。北京三聚环保公司并未在山东省设立任何其他下属机构,亦未证明其在山东地区具有知名度,故不同意北京三聚环保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点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目前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地区的企业名称之间出现近似的情形,但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该案中,虽然原被告公司注册的住所地不同,相应企业名称亦经过了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但考虑到两家公司成立时间先后及业务范围的一致性,山东三聚环保公司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北京三聚环保公司的字号“三聚”享有的在先权益进行合理避让。 (宿莽)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李星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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