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3日是中国物业管理的分水岭,从此正式开启了至今近30年的物业管理发展之路。 此前中国随着房地产的发展,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的模式,逐渐引进了物业管理的模式。 1994年3月3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则正式将物业管理规范化,合法化了。 此后再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动之下,物业管理成为了新建小区的标准配置。 你愿意不愿意,都要接受! 橘生淮南则为枳,大力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这种外来模式,在中国野蛮生长的结果,就是已经到了天怒人怨的程度。 政府相关部门历年来也是下了大力气规范,整顿物业管理,出台了《物业法》,推广了业委会,但是收效甚微。 现在的物业管理,管大于理,对于业主缺乏起码的尊重,物业居然由小区的服务者变成了小区的监管者。 打着为业主服务的招牌,行聚财敛财的行径。 还不能说,不能管,动辄就暴力威胁业主。 甚至有些地方的小区物业成为了黑社会盘踞的温床。 取消物业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 小区物业的雇佣主体不明物业出问题的,大多是居民小区的物业,商业地产的物业,则很少出问题。 原因就在于居民小区物业的雇佣主体,无法确定。 理论上雇佣物业公司的是全体业主,但是全体业主并没有像商业地产企业一样,拥有一个能够行使权利的主体机构。 商业地产雇佣物业公司,采取招投标模式或者自己组建,受雇佣的物业公司从始至终都处于甲方的监管之下。 甲方有权对乙方物业公司的运营进行考核,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 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商业地产公司也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此事。 显然这一切制约手段,在一盘散沙,各怀心思的小区居民群体中,无法实现。 物业公司面对一个强有力的雇佣者,不敢调皮。 物业公司面对一群软弱的名义上的雇佣者,为所欲为。 因此制约物业公司的首要问题,是解决雇佣主体的问题! 一句笼统的受“全体业主”雇佣,没说一样! 成立业委会可行吗?别说你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处理这些问题,就算是成立了小区业委会,就真能作为主体来行使居民权力吗? 没有政府监督的民间自发组织,你能干什么? 至多是在理论上,解决了雇佣主体的问题。 既无法像商业地产一样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处罚,也没有能够与物业公司进行法律交涉的法无人员。 虽然理论上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要是耍赖不走,怎么办? 而且这种民间组织,内部架构不稳定,缺乏监管,容易腐败。 业委会腐败,其危害更甚于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各别人勾结在一起,那危害性之大,难以想象。 而且一人难称百人心,业委会,就真的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吗? 按照规定是“双过半”选举业委会,那不支持不同意的一小部分呢? 凭什么就剥夺了人家的话语权? 人家不是业主吗?你凭什么在人家不同意的情况下,代表人家行使权利? 业委会腐败了,谁来管?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系列的问题暴露出来,业委会的成立,举步维艰! 取消物业可行吗?物业纵然有千般的不是,您还真没法把它给取消了。 以前的楼房大多是单位的宿舍楼,修缮维护都是单位负责。 后来大批单位转型,合并,倒闭,拍卖,这些老旧房子也就没了主管单位。 新建的小区呢,建设单位成了开发商,他们不可能像以前的单位一样,负责一辈子维护这个小区还是免费的。 于是物业公司就横空出世了,当时中国主要是学习香港的模式,向大家都知道的某位香港大富豪学来的“物业管理”。 既然是像这位学来的,那么可以说这种模式,先天就是为了赚钱的。 来到中国这块肥沃土壤再野蛮生长一回,那就长的穷凶极恶了。 既然穷凶极恶,那么取消了岂不是好? 还不交物业费了呢。 对不起,做不到,取消了物业卫生谁打扫?治安谁巡逻?设备谁维护?绿化谁来做?垃圾谁处理? 取消了物业没有接班的,三天社区就变垃圾场! 两三个月就得老树枯藤昏鸦! 小区自治是否可行?所谓的小区自治,成功的少,大多成功的也是“小社区,老邻居”。 所谓小社区就是一两栋楼,所谓老邻居就是原来都是一个单位的。 这种社区之中如果再存在一批有威望的老人,比如《情满四合院》里面的那几位大爷,那么搞小区自治也就有了基础。 但是这几位大爷,早晚会去世吧? 谁敢保证以后接班的,还能和这几位一样,为人民服务? 现代人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 仅仅停留在雇几个保洁扫扫地的层次上,是省钱了,但是生活品质也会下降啊! 换言之,小区的价格,也没有保证了啊! 而且一旦发生如年初武汉疫情的情况,小区自治的怎么来处理这些事情? 武汉市全国小区自治的试点城市,搞万家宴的那个地方,是以开发商为主体进行的小区自治探索。 结果疫情严重的时候,没人管了,原形毕露。 最后还是政府出面才维持住了小区的各项工作! 曙光初现那么是否物业公司就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约束了吗? 难道只能任由他们为所欲为,以业主管家的名义“以仆欺主”,只知敛财聚财,不为业主提供服务? 答案必须是否定的,物业公司,到了必须上笼头的时候了! 其实在现在已经存在的各种制度基础上,只要加上一个前缀,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就是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现在北京市所要探索的“党建引领,社区牵头”模式,通过在政府基层组织领导之下建立业主委员会,将业委会置于社区和街道的直接领导管理之下。 业委会依托政府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同时也接受政府基层组织的监督和直接管理,成为政府基层组织下辖的民间组织。 这样就使业委会既可以杜绝腐败的滋生,使业委会能够成为真正代表业主行使权力的组织。 也使业委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得到了保证,一些居民的诉求也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能够通过政府基层组织上达。 有了政府管理之下的雇佣主体,也就有了制约物业公司的基础。 这个雇佣主体,可以代表居民和物业公司商谈雇佣合同,并根据合同对物业公司进行制约。 政府基层组织既是业委会的管理者,监督者,也是业委会的撑腰者。 最终目的不是对抗,而是能够达到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和谐,更好的为业主服务。 目的在于实现“三赢”,即政府有效控制基层,业主享受规范服务,物业赚取合法利润! 北京市的这种探索,是解决物业问题的曙光! 物业问题,积重难返,解决起来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看到效果的。 这里面有物业公司的问题,也有业主观念的问题。 各种矛盾需要梳理,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取消物业就可以解决的。 物业公司,确实有很大的问题,在自身的定位上从一开始出现在国内,就出现了偏差。 野蛮生长之后更是搞得自己在全国人民心目之中,天怒人怨。 客观的说大部分物业公司虽然都有观念和定位的问题,但是该做的工作也还是能够完成的。 我相信在政府强势介入之后,经过不断的磨合与改进,会逐渐进入新的一个阶段。 简单粗暴的取消物业公司,我个人认为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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