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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切险 附加三者责任险 介绍

 昵称71043039 2020-08-02
上一篇:建工团意险 介绍
一切险是财产保险一切险的简称,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与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一样,系财产保险中主要险种。基本险、综合险都是指定险,即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列明的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约赔付。而一切险的赔付原则是:“一切险减除外”,即只要不是保险单责任免除条款列举的免责(免赔)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一切险是财产一切险中的一个分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各种相关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两者主要是针对的工程种类不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内的水电、消防、暖通等安装工程(实践中公路工程、海事工程一般也以“建筑工程一切险”名义投保,即:实际适用并无明显区别);安装工程一切险针对的主要是工业安装。除因工程特性不同导致的不同之外,两者在保单结构、条款内容、保险责任上没有本质区别。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
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因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工程本身的损失风险,不包括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以,工程保险一般还会购买保障项目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种,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施工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工一切险询价投保实务
询价投保资料
1、施工合同     
2、工程量清单     
3、地质勘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5、安全许可证     
6、投保人营业执照副本
7、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还需提供施工进度情况说明等 
8、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需要做承保前的查勘,提供查勘照片或航拍资料。 
出报价时间
资料齐全,1天内出方案,方案确认后,通常1-2天由保险公司出具准确报价
投保人:(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供应商;(4)贷款银行;(5)、监理单位/设计单位;(5)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保险期限:自保险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检验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为准。
保险费率: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2‰~6‰。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以上费率供参考,具体准确费率根据工程类型、工程量清单、工期、地质条件等确定。
保险责任范围:
建工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责任的进一步讲解 
物质损失责任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人亦可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物质损坏或灭失:满足5五大要素构成保险责任
1.时间:保险期间内
2.标的: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
3.地点:列明的工地范围内
4.近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损失所产生的费用:满足3大要素构成保险责任
1. 事件: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2. 费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费用
3. 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者险责任部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建工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除外责任条款一般会将具有以下特点的损失列明:
1.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可以预见的不赔(一切险承保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2.自然损耗导致的损失;
3.不能准确估值的损失;
4.当事人的故意行为;
5.与人身相关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保险)等。
常见问题
问题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在预算中如何编制?
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是施工之前由施工单位负责缴纳,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问题二、经纪人在工程保险中有什么作用?
1、为企业提供从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到灾后防损、索赔等全方位、全过程、专家式的服务,大大拓展和深化了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传统服务,免却了客户的后顾之忧。
2、通过保险经纪人让投保项目更加经济、合理地获得足够的保险保障,达到降低风险、购买保险保障和自留风险之间的最佳平衡。保险经纪人充分考虑投保项目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作最佳保险方案,使客户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充分的保障。
3、使保险项目获得经济、合理、充分的保险保障。保险经纪人由于精通保险技术、熟悉保险市场运作方式,能够充分考虑投保企业的实际情况,为项目量身定制最适合的保险方案,使客户能够以科学、合理的保险条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4、降低投保成本。 (1)保险经纪人通过风险管理使客户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所改善,容易赢得较为合理的低费率; (2)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市场上多家保险公司都有通畅的询价渠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合理降低费率; (3)保险经纪人拥有大量客户资源,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往往给予保险经纪人额外的费率优惠。
5、提高投保安全性。在法律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包括在投保、协助索赔等环节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6、根据业主方的要求,组织开展保险招标工作。
7、可帮助项目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随着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入,企业把自己不熟悉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等工作委托给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顾问 —— 保险经纪人去做,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使企业能够更专注于自己主业的发展,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问题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损失,是否赔偿?
不赔。首先,设计错误导致的工程损失,具有必然性,是必然发生的结果,不符合“意外事故”条件;其次,这种风险损失的原因源自设计师的设计错误,通常工程设计都是由被保险人自行委托,与之对应的设计图纸验收等责任,也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附:1、工程险起源
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定保险法律的国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工程保险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附:2、常见的49种附加险
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1.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2.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3.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4.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2)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竣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3)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列明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4)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5)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在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一般以下列条件为限: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2.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1.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2.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3.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6)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7)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承保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8)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承保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该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9) 试车期条款
承保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10)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11)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不论保险合同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但下列责任除外:
1.由于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因滑波和沉陷引起的其它后果损失
12) 铺设供水、污水管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保险人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1.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2.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3.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13)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列明的公里数。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14)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15) 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
在工地以外列明的约定区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
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由于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基本防护措施包括:
1.保险财产存放于建筑物内或有其他有效的保护性隔离,保安措施、防火设施均符合该地点和储存财产的存放要求;
2.不同储存仓库之间需有防火墙隔离或至少50米的间隔;
3.按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暴雨或洪水造成水浸或积水的标准选择和设计库房;
16)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17) 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18)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19) 地上建筑开裂责任条款
1.因被保险工程施工而造成的第三方建筑物的开裂,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到索赔时,除下列除外责任以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第三者建筑物的开裂赔偿责任为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
上述“开裂”指房屋发生裂缝且未达倒塌程度。
2.除外责任:
(1)拆除中的房屋,倾、朽、坏或无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已申请重建或改建或于六个月内重建或改建的房屋,或保险合同所保工程施工前已为建筑主管机关通知为危险房屋的损失。
(2)被保险人为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原开裂程度扩大所采取的安全改进加强措施所需费用。
(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不能使用、营业或租金收入的减少等。
(4)道路、花木、园林、围墙及房屋外地面、水沟、管线设施的损失。
(5)家具、衣物、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动产的损失。
(6)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开裂。
(7)已经为政府机关公告征收的房屋。
3.被保险人应提前对沿线第三者建筑物进行事先勘查,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本工程沿线临近区域第三者建筑物开裂,发现临近房屋出现开裂,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常状况,可能导致本特约条款的赔偿责任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依情况需要对建筑工程本身及临近建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加强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所发生的一切事先勘查、安全预防和安全加强措施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4.本条款赔偿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依照原设计的安全支撑、防护设施、施工方法、材料、尺寸及规范施工。任何设计变更,被保险人均应在一定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20)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表、雇员以及政府官员都被视为第三者。
21)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22) 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当已运至工地的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此修理或修改工作需要在工地外或地域限制外的其它地方进行时,将自动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这些修理或修改所发生的地点的损失。这些损失造成的原因是:火灾、雷电、爆炸、风暴、台风、冰雹、水灾、飞行物和其它飞行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地震、海啸、罢工、暴乱和民变。
为了避免混淆,本保险承保保险财产运送至上述地区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如果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不承担被保险财产在运输途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地点进行装卸时所遭受的损失。
23) 意外污染责任特别条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前提下造成环境污染而导致损失及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安全防范意味着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采取了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保管措施。
24) 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保险合同按照第一赔偿限额保险合同处理,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的20%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25) 沉降备忘录条款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合同责任项下的意外事故造成超出原设计沉降值的沉降引起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由于原设计范围内的地基沉降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沉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6) 地面下陷条款
包括项下所保工程或临时工程发生损失,造成无论工地内或工地外的工程周围地面或地表下陷或塌落,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的费用,且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部分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有关法律责任的保障。
27) 工地访问条款
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28) 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29) 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承保被保险人为确保发生保险事故后工程能够继续进行而对受损工程实施的临时修理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30) 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扩展承保为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仅限于为防止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且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31)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1.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2.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3.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4.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工程保险各自分摊,比例在承保时约定。
32) 72小时条款
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33) 自动恢复保额特别条款
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34) 急救费用条款
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
35) 索赔费用条款
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人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
36) 赔偿基础条款
保险合同的赔偿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包括额外营运测试、试运行,或额外可靠性测试或此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所需要的额外性能测试的费用)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
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
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30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
37)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38) 隧道工程特别条款
1.突发性涌水、突泥造成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及工程抢险损失;
2.突发性岩爆或危岩下坠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
但设计单位应按单项工程定测(含补充定测)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和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且施工单位已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的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39) 无过失条款
承保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业主因倒塌、地陷、震动、移动、减弱支撑或地下水下降造成工程以外的财产损坏而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但是,一经发现造成财产损失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系起因于或被认为系起因于被保险人或他人代表其进行的作业,则被保险人应立即暂停作业、进行修理,并对受损财产安装额外的支撑。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本特别规定,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有关索赔不予负责。
40) 预防措施条款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1) 预付赔款条款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确定的比例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42) 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合同所涉地点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招标会,答疑会,开工典礼,竣工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
1.不能在其它保险合同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合同只负责超出其它保险合同赔偿金额的部分。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43)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承保被保险人因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内、周边场所或其他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4) 恶意破坏条款
承保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45)错误和遗漏条款
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46)保单不可终止条款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得终止保险合同协议,但被保险人可以提前60天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终止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47)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
承保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期间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但仅限于连续停工不超过3个月的工程部分,并且被保险人:
1.在发生停工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交由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停工令或复工令;
2.停工期间,必须对停工部分工程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48)指定公估人条款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9)清理费用扩展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清除、拆除、打捞、转移受毁损财产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3.恢复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客观存在的施工条件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即使该保险事故未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如清理外来物、清理土石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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