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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每日一税】《纳税人为公司高管租赁住房的租金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729    每日一税】

纳税人为公司高管租赁居住

住房的租金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

案例概况

      北京如意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0日从张三租赁10套房屋供公司高管居住,一次性1年房屋租金96万元,问可否从张三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税抵扣?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2.实务分析

     (1)个人出租房屋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根据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只要承租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即可以在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文件未注明不包括住房,因此,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就本案而言,张三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意集团可以向张三索取并能取得租赁房屋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为公司高管租赁住房的租金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意公司租赁房屋供公司高管居住,属于个人消费,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即使从张三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申报抵扣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如意公司一次性支付1年的供高管住宿的租金96万元,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实务总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公司高管租赁住房的租金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论从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租赁房屋支付租金,只需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公司全体员工租赁住房支付的租金时,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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