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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每日一税】《必看实务:融资租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923    每日一税】

融资租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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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9月10日与四川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意公司出租一幢办公楼给吉祥公司。租期10年,年租金250万元,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250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吉祥公司可以选择退租或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办公楼。问该业务吉祥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以上规定,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吉祥公司应以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1250元(=250万*10*0.5‱)。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吉祥公司可以选择退租或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办公楼时,不再缴纳印花税。

      思考:如意公司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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