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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每日一税】《必看特例: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70606    每日一税】

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3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可是,还有一种一次性安置收入,没有限额,免征个人所得税,你知道吗?多缴个人所得税了吗?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贵阳吉祥公司于2015年11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依法破产,职工王长江在2017年6月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29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王长江取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

      2.破产企业的职工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3.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王长江2017年6月从依法破产企业贵阳吉祥公司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29.20万元,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应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思考:依法破产企业,吉祥公司给予该公司员工王长江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29.20万元,首付19.20万元,1年后支付剩余的10万元,第二次支付时是否也免征个人所得税?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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