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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每日一税】《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适用不同办法》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80313  每日一税】

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适用不同办法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43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适用不同办法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1.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2.2016年1月1日以后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小结: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2016年1月1日为限,2016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老办法,201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适用新公告。

       注意: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准确判断其所适用的政策,要特别注意新老政策在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其他费用比例等规定上是有所区别的。

       二、特别规定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思考:吉祥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老办法还是新制度?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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