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4 每日一税】 重大变化: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被告知之日起60日取得的发票可作税前扣除凭证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52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视同销售既是重点,又是难点,最近不断有老师咨询视同销售有关业务,现与大家探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可能要视同销售。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一)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政策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地,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小结: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案例解析 【案例】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规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2018年7月10日被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告知,该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支出8万元未取得发票,未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问:吉祥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的未取得发票支出8万元能否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 我们知道: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都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票只是税前扣除最重要的凭证之一。 吉祥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的未取得发票支出8万元能否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重要的是该项支出是否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吉祥公司应当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该项支出的重要证明凭证。 但是,往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认为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不能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这也是目前税企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之一。 2018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毫无争议的认为: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在实际发生的当年在税前扣除。 因此,吉祥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的未取得发票支出8万元,从2018年7月10日起60天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思考:吉祥公司如果在2018年7月10日起60天内仍然不能取得2017年度发生的未取得8万元支出的发票,是否就不能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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