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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每日一税】《2019年第5周(1月27日-2月2日)《每日一税》问答》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202   每日一税】

2019年第5周(1月27日-2月2日)《每日一税》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75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六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19年1月27日:吉祥公司2018年10月1日新聘美籍员工史密斯,月薪20000元,史密斯自2018年10月1日首次来中国并在中国工作。2019年4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非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2019年4月,史密斯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应当告知吉祥公司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在2019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2019年1月28日:吉祥公司2019年1月1日新聘美籍员工史密斯,2019年1月1日到7月15日,往返美国旧金山和中国成都3次。史密斯2019年8月1日第四次如今至今未返回美国,则自2019年8月开始史密斯是否按居民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2019年史密斯虽多次往返美国,但在2019年7月在中国境内已达183天,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应当告知吉祥公司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在2019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2020年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2019年1月29日:个人参加本科(含)及以下学历自学考试,没有取得毕业证,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支出扣除吗?

答:可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自学考试考生没有学籍,但有考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考绩信息。

自考生取得考绩信息,因本身不要求全日制学习,不需要毕业证,就可参照国发〔2018〕41号文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扣除。

四、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答:可以。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即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应同时办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退还。

五、2019年1月31日:王小二任职受雇单位自2015年1月以来从未给王小二工资条,其任职受雇单位有何法律风险?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扣缴义务人有给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的义务。

因此,王小二任职受雇单位一直不给其提供工资条,比如影响王小二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受联合惩戒被告发,则任职受雇单位必然败诉。

六、2019年2月1日:王小二未成年子女2019年发生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医疗支出18万元,该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王小二未成年子女2019年发生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医疗支出18万元,已经超过8万元,根据以上规定,只能由王小二或其配偶按6.50万元扣除,其余11.50万元不能扣除。

王小二也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祝@所有人 朋友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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