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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每日一税】《2019年第30周(7月21日-7月27日)《每日一税》问答》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727   每日一税】

2019年第30周(7月21日-7月27日)《每日一税》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93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六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19年7月21日:王老五是如意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60%,如意置业公司是如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月1日,王老五无偿拆借资金1亿元给如意置业公司使用。王老五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于2020年1月30日缴纳个税87万元,利息1,036.80元。如意置业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435万元?

答:王老五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于2020年1月30日缴纳个税87万元,利息1,036.80元。

如果如意置业公司能取得王老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利息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规定,则可以税前扣除。

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二、2019年7月22日:如意公司是一大型国有企业,2016年该公司负责人指使财务经理小张做假账偷税30万元,2019年6月被查实小张做假账的行为,同时也查实公司负责人指使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小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应予以罚款或者吊销的行为,在行为最后实施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意公司负责人2016年指使财务经理小张做假账偷税30万元,2019年6月被查实小张做假账的行为,同时也查实公司负责人指使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二年的追溯时限,且被指使,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偷税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2019年7月23日:如意公司转让其持有大地公司100%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初始投资100万元,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如意公司转让其持有大地公司100%股权,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2019年7月24日:吉祥集团2019年7月1日投资100万元,新设吉祥科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占股100%,注册资金100万元于2019年7月10日实际投资到位,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新设吉祥科技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按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需缴印花税250.00元。

五、2019年7月25日:春风家政服务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自2008年成立的专门从事社区家庭服务的公司,该公司2009年1月起承租土地80亩,租期50年,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30元。2019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多少?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春风家政服务公司2019年只需缴纳1-5月土地使用税666,670.00元,其中,1-6月只需缴纳土地使用税为666,670.00元,7-12月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2019年7月26日: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祝@所有人 朋友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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