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3 每日一税】 销售收入和总收入,这两个概念没弄清楚险酿大祸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10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享受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否则,将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给予处罚。现将不需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有关情况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1月12日,鼠年的第二个周日,中午,午睡正酣,被急促的电话铃声吵醒,大怒,以为又是谁家熊孩子电话推销贷款的... ... 但仔细一想李老师什么身份,不可和熊孩子计较,年轻人创业不易,我们要多鼓励,于“假装”耐心地接听电话。 “李老师,我是您的学生小王,出大事了!税局给我下通知了,您一定要帮帮我,如果您方便,半小时后在您们学校的良木缘见。” 小王,不就是几年前电子科大毕业的那个理工男吗?小伙子高科技公司捣鼓的产品据说很先进,我很看好她的。 于是,赶紧赶到良木缘。 “老师,麻烦了,您要救救我。” 一见面,王老板——电子科大毕业的那个理工男小王,满脸焦急的抓住我的手说。 仔细了解,原来是这么回事: 王老板的公司——四川如意公司201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可是,2019年12月主管税务机关风控部门对其进行纳税评估,2020年1月8日下发了评估通知书,发现该公司2018年2月向吉祥公司捐赠含增值税公允价值130万元的自产货物一批,吉祥公司是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的企业,未做视同销售。 细心的如意公司财务小张一算,急了,本来该公司2018年销售收入为16,000.00万元,如果做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则2019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2018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4%,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意公司2019年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将多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多缴300万元,天呢!难怪小王老板急了。 于是,李老师安慰小王老板,别急别急,办法总比问题多嘛。 首先,2018年2月向吉祥公司捐赠含增值税价值130万元的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向平昌县吉祥公司捐赠的货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这点毫无异议。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小王老板大惊,问什么呢? 因为《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第三条的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并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我们一起看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如下图所示),营业收入的计算口径不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而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和第13行,以及《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和第17行填列。 因此,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时,销售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 而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 一定要弄清楚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收入计算口径。 再仔细了解,税局风控部门只要求如意公司对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确认,更正申报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没有说如意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小王老板虚惊一场,开心地笑了,然后斜视了身边的财务小张一眼。 李老师赶紧告诫小王老板,要对公司认真负责、积极思考的财务小张大力表扬,术业有专攻,财务不易,万不可打消财务积极思考为公司控制风险的积极性。 思考: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是否会被取消其高新技术资质?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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