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每日一税】 当心:亲兄弟转让股权不缴个税被查补税,咋回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9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最近,每日一税听到一种观点:亲兄弟间转让股权不缴个税。对吗?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一朋友来电咨询:不是亲兄弟间转让股权不缴个税吗?为什么我公司老总将其公司股权转让给弟弟被税务查补个税呢? 李老师也差点被整糊涂了。仔细询问情况,方才恍然大悟。原来如此—— 话说老王与其亲弟弟王总于2000年10月共同出资1,000.00万元成立A公司,老王占股80%,王总占股20%。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吧,哥俩亲密合作,相互支持,经过18年打拼,2018年12月,A公司净资产已达96,000.00万元。 2019年1月,弟弟王总想独资创业,欲将其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以9,600.00万元转让给哥哥老王。问题是否要缴个税? 哥俩一起到主管税务局一打听,问亲兄弟转让股权是不是要缴个税? 税局干部说:现行税法规定,亲兄弟间转让股权,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不需按公允价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王哥俩心领神会:亲兄弟转让股权不缴个税。 于是,2019年1月,弟弟王总将其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以9,600.00万元转让给哥哥老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7月,税务机关通知弟弟王总,就该股权转让补缴个税1,900.00万元,滞纳金493.05万元。 王总大怒,不是亲兄弟转让股权不缴个税吗?怎么现在不仅要补缴个税,还要缴滞纳金呢?太悲催了。 这才赶紧托朋友,辗转多次咨询李老师。 根据前文所述,税局处理的没错呀,税局干部说的是亲兄弟间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需按公允价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思是:亲兄弟间转让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局认了,不需将转让价格与公允价的差额缴纳个税。如王总将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以1,100.00万元j价格转让给老王,只需缴纳200.00万元个税,税局不需按A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公允价,核定股权转让价格9,600.00万元,补缴个税1,700.00万元。并没有说亲兄弟间转让股权不缴个税呀。 显然本案是王总哥俩理解错了。 王总(股权转让方)们需要注意: 1.纳税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格扣除相对应投入成本后和合理费用后余额的20%,以“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 2.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视为有正当理由,不再按公允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 因此, 建议王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补缴个税和滞纳金。 如果王总不缴个税,则老王可能被税局给予罚款处理。 老王(股权购买方)们请注意:股权购买方作为股权转让个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存在被税务机关处0.5倍到3倍罚款的税务风险。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王总不缴税,则老王就惨了,你懂的。 再次提醒:股权转让不缴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依据。但总局依法给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直系亲属,或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视为有正当理由,不按公允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缴个税的优惠。 一定不要认为直系亲属间转让股权不缴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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