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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专题》:境内外信息同时披露现状与建议

 gzdoujj 2020-08-04

编辑说明:

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

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春季学期,我给研究生开设了《证券法专题》课程。因《证券法》修订涉及了很多新条款,如何理解,尚无定论。我安排学生对于此次《证券法》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专门研究,将研究成果作为期末论文提交。对于最终成果,我并不满意。虽然我对每篇论文都进行了指导,但就结果来看,除了少数几篇之外,绝大部分尚不能达到学术发表要求。但大部分文章较为全面地收集了材料,有些也体现了一些有意思的想法。

利用暑假空闲期间,我们将大部分期末论文用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公众号发布,希望对未来研究者有所帮助。

学生习作,错误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指正。

本次发布的所有文章,均得到了作者授权,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彭冰

境内外信息同时披露现状与建议

作者:李甜甜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针对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并有信息披露要求的证券,提出了同步披露的要求。本文将从披露时间同步与披露内容一致入手,分析境内外同步披露现存的要求及披露的现状。对于时间同步的要求,着重阐述在境内外同时披露时,在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遇到不可避免的时差问题如何处理。对于披露内容一致的要求,总结现存规定,结合现状给出建议。
关键词:境内外同步披露   A+H股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后的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关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该项规定蕴含着两个具体要求,第一,境内外披露时间同步;第二,境内外披露内容一致。在新《证券法》出台前,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都已经存在对境内外同时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新《证券法》的修改为已存在的管理办法、备忘录等规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本文首先对现存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并从披露时间同步和披露内容一致入手,对披露的要求、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建议。

一、境内外披露时间同步
对于境内外披露时间同步的要求,通过检索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信息,可以总结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对于境内延迟披露没有一个高效的监管方式;第二,境内外存在时差问题,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披露时间的不同步。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监管和执行过程中的乱象,对现存的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境内延迟披露的监管问题
1、交易所在补充披露前未发现
通过在交易所网站搜索与境内外同时披露相关的案例,查阅大量的交易所关注函后,其数量之少令人疑惑。是否是境内外同时信息披露已经做的足够完善,以至于有境内外同时披露信息需求的公司,已经自觉的履行该义务?亦或是即使同一信息在境内外披露时间有偏差,但由于交易所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在投资者没有发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之前,交易所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监管境内外同时披露的问题。例如,在交易所是网站搜索到的中国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6日的境内同步披露公告的补充公告。该公告现实,中国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境内同步披露公告》,鉴于该公告未包含本公司于同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刊发的公告《内幕消息2019年第三季运营简报》内容的变更,因此进行补充披露。而在该公司进行补充披露之前,在交易所网站上并未发现任何敦促该公司进行披露的函件。因此,通过检索情况,可以得出对于境内延迟披露的监管问题,存在交易所在补充披露前未及时发现缺少披露内容的结论。
2、媒体高度关注,投资者误读后,交易所发函
2015年的“宝万之争”引起了社会公众极大的关注。2015年12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由于万科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深交所披露持有万科股份比例达到20.01%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持续披露了4次增持万科股份的信息。万科股东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2月9日在深交所披露持有万科股份比例达到5%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通过香港联交所披露易持续披露了2次增持万科股份的信息。截至2015年12月24日的香港联交所披露易信息现实,钜盛华持有万科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的24.26%,安邦保险持有万科股份占A股股份比例为7.01%,但上述股东并未在深交所同步披露后续的持股信息。香港联交所于深交所存在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引发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并造成了投资者的误读。而深交所在披露内容不一致,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以后才亡羊补牢,对此事件表示关注,并要求万科函告相关有披露义务的股东,要求其及时告知万科并由万科同时在深交所进行披露。因此,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交易所通过社会公众的反应来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而此时投资者已经误读,也已经造成了损失,已经为时过晚。
(二)境内外时差问题
同时在A股与H股有信息披露需求的主体,通过一系列相关的调整措施,已经几乎解决了信息披露不同步的问题,而A股与在其他有时差的地区交易所有披露需求的公司,是否存在披露时间不一致的问题,信息披露的现状如何呢?通过查找在上交所、伦交所与港交所三地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进行以下分析。《某公司2018资源国支付报告》在伦交所披露时间为伦敦时间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上午的九点三十六分,即北京时间周五下午十六点三十六分。在港交所披露的时间为香港时间2019年6月2日星期日的傍晚十八点十五分。在巨潮资讯网的披露时间为北京时间2019年6月2日星期日晚二十三点五十九分。在上交所的披露市纪检委北京时间2019年6月3日,并未显示披露时间。
通过搜索,将以上信息与现存规定进行对比,存在以下三个疑问。第一,根据以上可搜索到的信息,可知5月31日同为伦交所与上交所的交易日,但未在上交所进行披露。第二,根据2015年《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由于事发突然、境内外时差等客观原因,上市公司无法在前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发布公告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间或午间信息披露时段,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公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此次信息披露过程中,上交所信息披露时间为6月3日星期一,而巨潮资讯网披露时间为6月2日晚23点59分,媒体披露的时间早于上交所网站发布公告的时间。此次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时间早于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时间,与该通知的要求有出入。第三,根据2015年《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增设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时段(13:00-17:00)。上市公司可以在该时段内,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规定的直通车公告,非直通车公告不得披露。而在现存规定中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可以披露的信息,包括H股公告,但不包含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告。由于中石化是H股上市公司,此次信息披露可以直通车披露,若单纯为伦交所或纽交所上市公司,不能通过直通车进行披露,是否会加剧时差导致的披露不同步?另外,港交所在6月2日对信息进行披露,而上交所披露时间为6月3日。此信息既然满足直通车公告的要求,为何不在6月2日星期日下午进行披露?
(三)解决方案
1、现存方案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并已经付诸实施。首先,上交所与深交所都已经增加了信息披露时段,缩小与香港市场披露时段差异。截至2019年11月,在H股及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已达283家,为缩小与香港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差异,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在交易日另行增设早间和午间两个信息披露时段,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增设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时段。其次,上交所与深交所都放宽关于早午间披露信息类型的要求,允许境外上市公司在早间和午间信息披露时段披露不属于早午间信息披露时段允许披露的信息。而原本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的公告类别限定为4类,即澄清与说明公告、停复牌提示性公告、重大合同公告以及发行其他融资产品公告。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的公告类别则限定为2类,即澄清与说明公告和停复牌提示性公告。
2、完善建议
首先,根据上面提的直通车的公告方式,随着除H股外其他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应当也允许其他市场的公告通过直通车进行披露。其次,根据《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十二条,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在交易时间内发生重大事件且无法及时披露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停牌措施,上市公司应及时配合发布相关公告。出现上述停牌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与H股上市地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切实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实现两地同步复牌。境内市场的信息披露时间已经逐渐向港交所靠近,A股和H股信息披露不存在时差问题,但与伦交所纽交所等市场存在时差问题,是否可以将上述规定运用到其他市场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在重大事项无法及时披露时允许在两地申请同步停牌和同步复牌,从而保障不同市场的投资人可以同时进行交易。

二、境内外披露内容一致
(一)披露要求梳理
对于境内外披露内容一致的要求,现存规定已经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来尽可能解决披露内容不一致的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总结现存规定后,归纳了以下四点。
1、符合语言和阅读习惯,重大差异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四条规定,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本所证券市场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内容保持一致是指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应当与依照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的向本所提供的公告内容相一致。出现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向本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简单来说,就是境内外信息披露需要根据语言和阅读习惯编制,要求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的做出专项说明,按照要求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境外要求的信息,境内同时公告披露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八条规定,对按照境外证券市场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的,且不属于根据本所证券市场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以境外市场应披露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3、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
《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深港通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的监管框架、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总体原则。第十三条规定,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若仅触及境内外一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境内外相关规定存在差异的,应当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特殊规则
2018年6月14日出台的《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内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就下列事项适当调整披露方式或者简化披露内容:(一)应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五)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时就同类信息已获准按照重要性原则简化或汇总披露的,在定期报告中可以作同等处理。第十九条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未要求披露业绩预告或者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可以不披露。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或者自愿披露业绩预告、其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简单来说,即大型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一定情况下可以按照境外原有格式披露定期报告,适当调整披露方式或简化披露内容,甚至某些境外不要求的信息,可以不在境内披露。
(二)完善建议
在世界经济合作加强,多地上市公司增多,在多地均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增多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需要解决多地披露内容一致的问题。如何通过制度的安排,多方的合作,来减轻披露主体的披露压力,也减轻交易所的监管压力,对此欧盟、美加都提出了解决方案。对比多个主体的解决方案后,笔者认为美加的多法域信息披露模式,对我国接下来的制度调整与合作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模式,是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以相互适用为基础,构建的双边披露制度,互相承认对方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即彼此国内的发行人可以依照母国法在对方国内进行证券的相关活动。这项制度并不是要求两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实现完全的统一,而是认可对方的相关制度与在十分接近,可以对等使用,在某些场合,不需要实际的认可程序,都可以直接使一方披露文件直接在对方领域发生效力。对于同时在A股与H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可借鉴该制度,而对于其他在其他市场上市的公司,暂时不可强行推动不同交易所的合作。首先,A股与H股市场不存在语言和时差的困扰,披露时段也逐渐相同,而其他市场与A股市场运用的语言不同,也有不可避免时差问题。其次,英国由于与美加信息披露规则相差甚远,最终没有加入协议,这说明该模式建立的核心就是对等性。而A股与H股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两地的会计和审计实践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建立类似的模式,有助于减轻A+H股公司披露的压力,提高监管效率。但是,我国证券市场还在渐趋成熟过程中,规则也在逐渐完善,并且与境外合作经验薄弱,不论是在现实需求还是谈判难度方面,此时都不是与其他市场建立双边披露制度的最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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