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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安石的一则故事来谈谈古代回避制对君主皇权的保护作用

 思明居士 2020-08-05
从王安石的一则故事来谈谈古代回避制对君主皇权的保护作用

因为回避制,王安石阻止了亲家当宰相

在《宋史》和《续通鉴长编》里,都记载了一个叫吴充的人。宋神宗即位后,任用了敢于直言的吴充为同知谏院,掌握言路。不久,王安石由翰林学士提拔为参知政事,成了执政官,吴充便引嫌解谏职,知审判院,权三司使。

后来,因为朝廷内政严重缺员,宋神宗想要提拔吴充为参知政事,也被王安石以“回避制度”给驳回,直到王安石变法失败,离开朝廷,吴充才当上早该属于他的丞相。

王安石和吴充各做各官,为什么王安石提拔了,吴充为什么要回避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们二人是儿女亲家,王安石的长女就是吴充次子的妻子。根据当时的官员回避制,王安石和吴充两人的亲戚关系决定他们不能同部门为官也不能互为上下级。

那么古代的官员回避制到底是什么?它的设计和存在有什么目的和作用呢?

01、何为回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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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是个“制度发明家”

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了异地为官对维护中央集权、对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义。

最初的回避制其实还是相对简单的,就是“异地为官”“直系亲属不得同地为官”。但是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帝王对于皇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全面和周到,古代的官员回避制度也变得越来越严格。按照其中的避籍制规定,最起码的就是官员不能在自己的老家担任职务,不仅如此,就是曾经寄居过的地方,也要回避。即使是临时性的出差,也要绝对避免回本籍勾当公事,也就是说,在官员出差的时候,顺便回老家看看,也是制度所不允许的。

在《大清会典事例》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四十三年,也就是公元1777年,浙江绍兴府通判一职出缺,按人事任命制度,先由吏部文选司在初审基础上选出符合条件的若干人选,再以抽签方式决定取舍,结果,顺天籍张廷泰中选。但在乾隆帝接见张廷泰时,听出了他的绍兴口音,因加询问,得知其幼年曾随父在绍兴居住数年,于是乾隆取消原拟任命,让张廷泰到福建任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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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敢于给回避制开口子

《文献通考》中也记载的一件事情,也可以侧面看到古代避亲制的影响:唐太宗时期,有廉能之名的贾敦实担任饶阳县令后,他的哥哥贾敦复又被唐太宗派往瀛洲任刺使,成了弟弟贾敦实的上司,按当时的制度,大功以下不得联职,同一祖父名下的本家成员,都不能在一个部门任职,何况是亲兄弟!但好在唐太宗却打破惯例,以其兄弟廉谨,许令同州。这件事也从反面让我们看到了古代回避制度的严格,没有皇帝的恩准,兄弟俩是绝对不能在同一地方担任职务的。

在宋代,还有一项特殊的回避,那就是宗族、妻家在该地拥有田产物业的,当事人也不能在这个地方做官。《朱文公集》中就有这样的字眼:熹祖乡徽州,正属本路,见有坟墓、宗族、田产在婺源,在法也合回避。《吏部条法总类》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凡应参选注阙官,俱须于差注前验实本官委的有无祖产并妻家田产在所射处。

回避制就是古代帝王为了地方势力互相勾结从而对皇权形成威胁的一种分化制约措施,总结历史上的回避制度,主要有三项内容:亲属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前文所说的王安石的故事,主要就是牵涉到亲属回避和职务回避,所以吴充不能与王安石同为宰相。

02、为什么要设立回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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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之乱引发了皇权集中新思考

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三个政权存在的时间最短:秦朝、晋朝、和隋朝,他们短命的原因在哪里?亡“国”的诸多因素里面有两个原因最为重要:法制和道德。它们都是对人的规范,如果法治无力或者混乱,官吏必然刮取民财——贪污腐败,由此造成道德观念变异,民生奸智。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政权就很难生存下去。

把时间推回到公元前154年,即西汉初年的政治动乱——吴楚七国之乱。当时的统治者认真地考虑了一个问题:官吏与官吏之间为什么会形成关系网?查官员的腐败行为一查就是一大批,加强打击力度,官吏们就联合起来反抗中央政府。鉴于如此局面,统治者采纳了有识之士的建议,于是,回避制度就诞生了。

回避制度诞生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官员们抱团取暖、结党营私。从斗争战术的角度上来,回避制也能有效防止官员势力坐地起势、拧结成绳,便于中央政权对其进行势力分割、从而各个击破。所以回避制的诞生,其实反映了中央政权和地方势力与生俱来的矛盾和不信任。皇权是自私的,首先考虑的就是自身的安全感,所以这种“防微杜渐”的回避制是中央集权制度中的必然趋势。

03、回避制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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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到明清时期专制特质更突出了

西汉最初的回避制内容是: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供职,官员不得在本籍供职;科举考试时,考官亲属不能应试。西汉政府还规定:皇帝的亲属不得在京城做官,皇后的兄弟不宜做九卿。后来,皇帝又害怕皇亲国戚结成了死党,因此下令宗室成员不能担任河东、河北及河南的地方长官,违者治罪。
到了东汉初期,亲属回避有了新的内容:婚姻之家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任职。这是籍贯回避和亲属回避的结合体,汉灵帝时,把回避制度发展为“三互法”,即甲地人在乙地做官,同时,乙地人又在丙地任长官,那么,丙地人不能担任甲地或乙地的长官;在此情况下,三个地方长官之家不得通婚姻。汉灵帝下诏,规定“三互法”适用于郡县。
魏晋南北朝时,回避制度由汉代的婚姻回避扩大到一般的亲属回避,即有一丁点儿沾亲挂故的都不能在同一部门任职,不能同朝为官。当时的中央政府规定:父母兄弟、叔伯及相关外亲,不能在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有上下隶属关系,不得在同一个地区做官。

唐朝时,基本上没有对回避制加强,反而有所松动。如前文所述,有时候皇帝还会适当地送口子。唐朝的皇族虽不能在京师任职但还可以到外地做官。

而到了宋代,皇族人员在任何地方都不能担任公职;对一般官员,无论近亲远亲还是朋友,只要有统摄或相好关系的都得回避。宋仁宗时,把回避范围扩大到旁系亲属的三代以上。英宗皇帝就来得更严了:武官任职前必须呈报亲属关系,武官与武官之间不得通婚。

明清时期是回避制最严格也是最完整的时代了。明朝政府明令:官员任职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卸任时由有关部门审查;皇室成员不能做官,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只封爵供养;官员与皇室成员结亲,官即改调外任;有女嫁给皇族的,不能在京城任职。对官吏的回避规定得也更加严格:凡内外官员俱以亲属回避。洪武皇帝又把亲属回避推进了一步:父兄伯叔或弟男子侄在一地做官的只能留一人任职,其余的一律改调;在同一个衙门的官吏,有亲属关系的下级人员必须回避。

清朝政府在明朝基础上规定:祖孙、兄弟、叔伯、外祖公、翁婿等,若在同一部门任职,官小者回避;在同一部门任同等官,后进者回避;凡是管理钱粮的官员,不分远近,只要同族,官小者回避;府一级的官员,在衙门有同族的必须离开本府,到其他地方做官。清政府把亲属回避扩大到师生故朋回避;科举考试中形成的师生关系的,于任职中要回避,上级官员不能任命和自己有师生关系的人为本衙门属员。

04、回避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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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最开始就是异地为官

回避制度是帮助统治者保证政权巩固的措施,任何事物的开端总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因此,从西汉的吴楚七国之乱之后,汉武帝提出的回避制度的内容越来越精细具体了。

籍贯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官员与地方势力结成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以免形成针插不进、水渗不透的独立王国。在汉代,地方政府的官员,上至郡国守相,下到县令,都不能用本地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唐代的回避制度进了一步;官吏不仅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能在本籍所在州的邻县做官。到了明清时代,把籍贯回避规定得更加具体,洪武皇帝制定出“南北用人”之法。即南方人在北方做官,北方人来南方任职,除学校的教官以外,本地人不能在本县任最高长官。清政府规定:总督、巡抚至州县的官吏都不能在本省及距家500里内任职,教官和中下级武官可以不回避本省,但须隔府任职。

职务回避和亲属回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从两个方面来说一个问题。这种回避是防止官吏与官吏之间结成朋党,互相泄露机密并毁伤他人。如宰相的亲属不能当谏官,地方长官的亲属不得为自己的部属。
历代的统治者们,在制定回避制度的同时也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即为了保证回避制度的贯彻实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如本人隐瞒不报籍贯、亲属关系而不回避的官员,降一级使用;假报亲属关系或籍贯或誓师生关系借回避之名挑选官职的,予以革职;科举考试时,考官的亲属应考不申报者,即要受到严厉的处分。

05、回避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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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有点类似“调虎离山”的逻辑

亲属回避、职务回避和籍贯回避,是以亲属回避为中心的。它是封建政权对官员的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之间拉帮结派、收刮民财、一人做官全族人依附的局面,为维护封建政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回避制度也有缺陷,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和经济差异巨大,异地赴任的地方官人生地不熟,如何施政只能凭衙门胥吏协助。《红楼梦》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一节详细描写了这种地方官赴任之初耳聋眼瞎的情况。如果没有门子的帮助,贾雨村如何断得清冯薛两家的葫芦案?而一旦地方官摸清底细后,又马上要到任离职。代表国家权力的地方官无法有效、合理施政,反过来会限制地方文化和经济发展。

中国古代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产生了它的上层建筑——皇权。这个“皇权”为了自身的利益,于是就出现了回避制度。它体现了权利的制约与反制约,但是不彻底,因为“皇权”的本质意义是“家天下”:下级服从上级,所有官员服从皇帝,但老百姓无权选择自己的管理者:官吏与皇帝。所以,回避制度难以真正得到贯彻实施,避来避去都是换一种方式骑在老百姓头上。
封建皇权的消亡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回避制度挽救不了它必然灭亡的命运。只有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才能克服社会自身诸多的毛病——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各种内容及其形式,使我们必须考虑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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