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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民法典·婚姻篇》离婚新规了解一下?

 激扬文字 2020-08-06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问世,对原来《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法律将防止轻率离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原则贯彻到底。

距离2021年1月1日,现行《婚姻法》正式废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式生效,时间已经不足半年。有人说此后离婚将变得越来越困难,事实真的如此吗?《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将出现哪些重要新变化?让我们通过案例带大家一探究竟。

案例一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有家暴倾向。又过了一年,张先生的家暴的行为愈演愈烈,李女士决定与张先生离婚,并搜集家暴的证据以及查阅法律。当李女士看到新出台的《民法典》后,不由起了一些担忧,因为《民法典》对夫妻双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情形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即在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三十日内,任意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在满三十日后,有任意一方不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李女士考虑到在《民法典》实施后,张先生为了阻挠离婚,即便假意配合自己前往婚姻登记处递交离婚申请,也有可能在三十日内又申请撤回,达到其拖延时间的目的。

对于此,李女士想要离婚该怎么办呢?其实,《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只是针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夫妻,该条款并不适用于通过法院诉讼而离婚,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特别是对于严重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如家暴、出轨等情况,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尽快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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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二

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

小崔因为离婚诉讼已经精疲力尽了,她从2018年起诉至今已近3年了,第一次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并未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时隔半年小崔再一次起诉,开庭时在小崔配偶小章声泪俱下的许诺中,法院认定小章有悔过之意,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再次驳回了小崔的离婚申请。小崔通过咨询了解到《民法典》中对于应当准予离婚有了新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起诉方要六个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诉离婚,而再次起诉后也不一定能够判决离婚。《民法典》规定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意味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小崔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后,在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当事人需要证明两件事:1、第一次不准予离婚的生效判决;2、在上述判决后,提供已经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如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银行流水、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物业居住证明等。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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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三

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周女士自从与吴先生结婚后,辞去了原来的工作,一心一意在家照顾孩子,操持家务,可没想到吴先生并没有将生活的重心放在家里,在结婚七年后,出轨了。周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与吴先生离婚,但是在双方分割财产时,吴先生却主张家庭收入主要是吴先生在外打拼事业获得的,应当大部分归自己所有,而周女士却因为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只能少分财产。周女士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为家操碎了心,却换来这样的结果。在《民法典》实施后,周女士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婚姻法》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在分割财产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无过错在方离婚时不仅可以要求赔偿,还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中予以倾斜;另外,在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情形中,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一项,也就是说除了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如对方出现其他过错,如吸毒、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等,无过错方也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重大过错的界定,需要进一步在司法解释层面认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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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四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小孙和小郑本是一对让人羡慕的夫妻,可自打小郑迷上赌博后,家庭生活每况愈下,随着赌瘾的加重,小郑甚至向外借款而进行赌博,欠下了大量的债务。小孙一看与小郑已然过不下去了,想要与小郑进行离婚,却没想到被追上门的债主堵住了,债主们都拿着小郑亲笔写下的欠条,有些还有小郑按捺的手印,他们都已经知道小郑没有能力偿还了,要求小孙偿还,小孙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过去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分散于各司法解释中。《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二人,想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则要求双方共同签字,这样才能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在婚内期间向外举债,也没有签字,依法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但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或另一方明知外。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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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者|王运佳

编辑|陈瑜睿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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