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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霞:带你一起来看看婚姻中的“冷门协议”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1-06-11

近年来离婚率飙升使得处于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人缺乏安全感。于是当事人企图通过协议来约束对方,提升违反约定的成本,让对方有所忌惮。同时也是惩罚过错方,让无过错方在财产上得到补偿。然而,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吗,当事人能否得偿所愿呢?一起来看看婚姻中的各种冷门协议。

一、案情简介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煞的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胡先生则选择了硕士毕业后留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白女士博士后出站,同时得到了一份“福利”——不仅白女士本人可以落户北京,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本是皆大欢喜的一桩乐事,却成为二人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胡先生本来也有机会拿到北京户口,但是为家庭大局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好了。于是,胡先生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供职,放弃了北京落户机会。白女士认为,胡先生并没有充分重视自己为其落户做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

最后,白女士提出,如果想继续走下去,需要胡先生签“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为了缓解家庭矛盾,匆匆签了名。

可最终,二人感情出现问题,还是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该份“落户协议”属于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其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情形,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白女士关于补偿1000万元的该项诉讼请求。

三、法律实务分析

(一)关于落户协议

本案中的落户协议主要是关于北京落户的特别约定。与近年兴起的“忠诚协议”有很多相通之处。忠诚协议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尽管“忠诚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涉及财产处分,但此类协议以夫妻双方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前提,其本质上是身份协议。

《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是属于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非效力性强制性条款,本身不具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述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体现了立法的精神。但忠实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财产或物质交换而订立的协议,是将道德义务以合同的形式予以设定,不能认定为是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此外,在现实中,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既可能是出于“完全自愿”,也可能是“迫于压力”比如被捉奸在床时迫于道德压力等等。如果赋予此类协议以法律约束力,则可能导致无过错一方纠结亲友采取诸如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侮辱等行为强迫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此类协议,这不仅无益于双方婚姻关系的修复和家庭的稳定,还会侵犯有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之间的其他“冷门”协议

1、保婚协议

实践中,有一种冷门协议,有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婚姻长期存在,双方签订一份“保婚协议”,如果一方离婚则赔偿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赔偿款。因为,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基于对美好婚姻的向往,希望能共同经营好婚姻生活,便签署财产协议并约定:“谁单方面提出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这种约定看起来非常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规则是: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同时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上述此类“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2、赠与协议

由于婚姻关系会导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性质不同,因此,有的当事人除了签署比较常见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姻中财产约定的协议外,还有一种赠与协议,即一般是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个人财产或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属于赠予合同,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赠与方撤销赠与或者要求返还的情形,为了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建议被赠与方尽早去办理产权登记的变更或者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登记的条件及时间并做个公证。

3、共同债务偿还协议

实践中,有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会做出约定,约定由一方来负担。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的原理,其实这个约定只有内部的效力,对于债权人没有法律效力, 债务按人可以找夫妻任一方来还钱。偿还全部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4、离婚经济帮助协议

实践中,双方在离婚时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支付。这种补偿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随着双方经济情况的变化做一个较为明确的约定。

小结

婚姻是双方爱的承诺,爱到尽头时,最好是好聚好散,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作为律师,我们认为用一种平等、清晰的协议形式把“难说出口”的问题厘清,双方或许能够更理性的处理纠纷,更体面的分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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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霞律师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毕业,英语专业八级,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并购交易师及基金从业资格,深圳首批涉外人才库成员,专长领域为婚姻家事业务、涉外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业务,以及企业劳动用工等专项法律事务。同时担任多个政府(部门) 以及多家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先后承办数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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