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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锯条的技术条件与机用木工锯片的验收标准

 板桥胡同37号 2020-08-08

1、带锯条的技术条件:

1)带锯条的表面应达到7级光洁度,不应有裂纹,鳞裂,爪痕,磨削、烧伤痕迹或锈痕等缺陷,但允许有由于矫正时留下的不显著的锤击疤痕、压轧痕迹和分散的个别黑点。

(2)带锯条不同点的硬度差不应超过HRC±3。检验硬度时,用洛氏硬度计在每卷带锯上至少三处,在每处检验同一端面的三点即在锯齿、锯条中心和后锯边上)。如果有不符合规定时,应重新在每隔2m长度的地方仍在三点进行检验。

(3)锯齿的齿顶应在一条直线上,但允许有均匀的凹入或凸起

4)带锯条应经过均匀地压平和校直。不应有凸出、两面横向隆起或翘曲、锯边的纵向波纹或折皱及后锯边的折曲等缺陷。

2、机用木工锯片的验收

(1)圆锯片的尺寸(直径、厚度及轴直径等)或带锯条的尺寸(公、英制的宽度、厚度和长度)应符合交验凭证的规定。

(2)圆锯片的表面应经过加工。锯片直径D≤800mm时,锯片两平面光洁度为7,D≥900mm时,锯片两平面光洁度不低于6。

锯片表面不允许有脱碳、裂纹、伤痕、疤点、器斑、磨退火及锈迹。

(3)在锯齿边缘上不应有毛刺、裂缝或鳞裂等缺陷。圆锯片孔壁的尖锐棱边应磨钝。锯片不应有折断残缺的锯齿。

(4)圆锯片的尺寸及锯齿大小,可用直尺或卡尺进行检验。

(5)每种锯片都应标明制造厂的厂名或商标、公称尺寸、钢号和检验合格的印记等标记。锯片都应有坚固的浸油纸包裹,包装前锯片的两面都应涂上一层中性的防锈油并装于干燥的木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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