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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中院却向区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直至最高法院方拨乱反正

 小特律师 2020-08-10

导读



 应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李某却向区法院提起申请,经过三级法院,直到最高院才弄清仲裁撤销的级别管辖。

借贷纠纷仲裁调解,

李某不服申请撤销被驳回

李雨欣和吴永江系夫妻,2016年10月,李雨欣、吴永江、昭通市昭阳区吴氏医院与马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昭通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2016)昭仲裁字第73号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李雨欣、吴永江、昭通市昭阳区吴氏医院自调解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分期偿还马赛国本金124万元,若逾期则支付月息2%。



2018年9月,李雨欣以已与吴永江离婚,对借款及调解均不知情为由申请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16)昭仲裁字第73号调解书。因为此前李雨欣向昭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过同样的案件,被裁定驳回后上诉至昭通中院,昭通中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维持了一审裁定。李雨欣再次申请昭通中院撤销,昭通中院遂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雨欣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李雨欣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628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最高法院认为


(一)、撤销仲裁需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李雨欣却向昭阳区法院申请,按说此时昭通中院应当以李雨欣申请法院级别错误维持一审的驳回裁定。被驳回后,李雨欣再向昭通中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属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原审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错误。
(二)


划重点


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问题。《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说明仲裁调解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有强制执行力,都可能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以及损害当事人、案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因此,《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包括仲裁调解书

重点


本案要点

最终,最高法院撤销了云南高院的裁定,指定本案由昭通中院受理。
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撤销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本案中当事人李雨欣向基层法院申请,本来是管辖级别不当,上诉后,中院又认为不属受案范围,导致后续李雨欣再起诉时构成重复起诉,属于一个程序错误导致的一连串误区。
尤其,《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仲裁裁决”,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只是裁决书,但仲裁调解书也是仲裁裁决书的一种,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根据体系解释,也在可撤销的范围之内。
最后,本案法律文书见最高法【(2020)民再118号】,感兴趣的可以查询原裁决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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