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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跃杰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

 新用户17325722 2020-08-11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一分为二的观点,笔者认为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了该项制度更好的实施,取得更好的效果,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认罪认罚从宽有限适用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以来,理论和实务界比较普遍的观点均认为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无差别适用这一原则,即普适性原则。2019年10月印发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同时,该意见也规定了嫌疑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逃避法律惩罚的,不给予从宽处理的情形。202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该条表达的意思是,犯罪嫌疑人即使认罪认罚,也可以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情况由检察机关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完整的制度,是一个连续性的整体,如果认罪认罚而不能获得从宽处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个犯罪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换句话说,这个犯罪就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认为,不如从根本上作出区分,哪些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哪些案件不适用,区分后更方便实践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胡云腾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刑事制度一样,也不是万能或全能的,什么案子能适用,多少案子能适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能不分情况,不顾案件地强推这项制度,甚至拍脑袋定不切实际的指标。

笔者认同胡云腾的观点,认为该制度应有差别适用,个人认为下面几类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 。该类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严惩。

2、以极度残忍手段实施的暴力性犯罪案件。如极度残忍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这类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3、重大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如电信诈骗,传销案件(包括网络传销)。此类案件一般涉案数额巨大,少则几千万,多则上亿,十几亿,如果嫌疑人有坦白、认罪认罚、加以积极退赃(实践中往往只是退涉案金额的一小部分),法院最终量刑会比较轻,结果就导致违法犯罪成本低,被告人出狱后立马会改头换面,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法律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4、以犯罪为业的。如数量不大的贩卖毒品,多次盗窃,抢夺犯罪等。以犯罪为业类型的犯罪必须加大惩处力度,这类犯罪发生频率高,和普通百姓关系密切,社会危害面广。

二、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协商的平等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精神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所犯的罪行能够坦白供述,真心悔罪,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二是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从宽处罚有一个量刑协商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承办检察官,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场,对刑罚种类、量刑期限、罚金刑的数额进行讨价还价,平等协商,这是该项制度的精髓所在,如果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包括值班律师)自由发表量刑想法、量刑意见,承办检察官擅自决定刑罚种类和量刑期限,强迫嫌疑人接受,就会违背该制度的设计初衷,使其流于形式,不能取得真实的效果。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恰存在这样的问题,检察官出于种种原因,一家独大,不愿与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或者不能进行充分的协商,嫌疑人的意见不被接受,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根本没有办法讨价还价,只能无奈接受。基于此,量刑协商的平等性一定要得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具体适用,只有如此,该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并不断发展壮大,才能服务检察业务大局。

三、关于值班律师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笔者有如下建议:

1、规定值班律师阅卷制度。值班律师不是“见证”律师,值班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必须详细阅卷,正视自己的地位,才能真正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更好地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司法机关要为值班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充分保证其阅卷权,可以规定检察机应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半月之前提讯犯罪嫌疑人并且落实值班律师,为值班律师阅卷提供时间和便利。保证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候已经审阅卷宗,掌握案件详细情况。

2、值班律师责任制。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出现法院无罪判决,检察院量刑建议畸重、畸轻,案件定性错误等情况,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值班律师因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此督促值班律师勤勉尽责,保证值班律师制度取得实效。

3、提高经费保障。国家有关机关对值班律师费用制度应加以详细规范,提高经费标准,规范流程,方便操作。

以上是笔者几点粗浅认识,不足或偏颇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律师简介


胡跃杰,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河南省律协直属分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顾问,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原检察院审查起诉员额检察官。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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