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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为故意而为之

 飞虎catzbc 2020-08-13

“疯狂的军事爱好者”网友说:“渠成老师您好,经常听您的节目,在节目中会听到关键词商业欺诈,违约,这两者的区别不是很明了,渠老师您说商业欺诈为故意而为之,但是无一些明确的展开,希望能得到渠老师指教,谢谢”

我的答复是——

你好。讨教岂敢?一起学习,哈哈哈。商业欺诈写起来是一篇大文章,挑简单的说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定义。商业欺诈,是侵权行为,包含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即经营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的恶意;2,行为,即经营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捏造和隐瞒。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行为,也可是消极行为,比如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是积极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是消极行为,但都是欺诈行为;3,后果,即经营者基于主观恶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4,关系,即经营者基于主观恶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形成了因果关系。如要认定经营者有商业欺诈行为,以上四点缺一不可。

二、行政规章。1996年,为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欺诈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50号令),以列举法的方式(13条+5条),明确规定了商业欺诈行为的情形,即前13种行为直接认定为商业欺诈,后五种行为,如果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确非欺诈,同样要承担商业欺诈的责任。

三、演进。在老消法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商业欺诈行为退一赔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手段更加多样,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更严重,为了加大惩戒的力度,新消法进行了修订,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四、惩罚性。惩罚性民事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相对。惩罚性赔偿是指当加害人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受害人受损时,受害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因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加害人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戒他人不要实施类似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违约行为,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

五、另有规定。关于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是指《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就是退一赔十。

六、侵权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因瑕疵给付而重做、修理,如因不履行给付义务而被强制实际履行,如因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等。

其他还有很多,我就不多写了,了解这些就够了。谢谢你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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