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法律元素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律命令、生活利益与科学性的概念。而不同的方法论实际上就取决于对这些元素之间不同关系的理解。例如概念法学认为科学性的概念是其他两个要素即法律命令、生活利益的原因。因此后两者的任何变化都要以前者为准则。例如从土地负担是债权还是物权这一概念出发,可以推出其法律后果(法律命令以及生活利益)。
但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正如耶林所指出的那样:具有决定作用的并非概念本身,而是利益。一切斗争都是围绕利益展开的,利益是一切的原因。而人们需要对于利益冲突进行决定,因此才有了法律规范。需要对于法律规范精确表达才有了科学概念。概念法学是典型的舍本逐末,而耶林则是这种风气的扭转者,虽然他早期也是一名概念法学者。
当然耶林所做的一切还是比较粗糙的,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我们必须对于利益进行更为精细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