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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转换操作指南

 whoyzz 2020-08-14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转换实施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8]713号)文,对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转换实施工作制定了操作指南,小编摘录其中实用部分供大家参考:(文件全文及表格电子模板可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直接获取

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同时,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实施范围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各实施单位应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转换实施工作操作指南

一、新旧转换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做好新旧转换实施前准备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单位应完成财务和相关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财产清查和账目清理分析、基建并账、会计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按新制度规定确定会计科目并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新旧转换实施时间结点。

单位应以2019年1月1日为新旧转换时间节点,2019年1月1日之前,按原制度要求核算和编制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按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三)按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有关衔接规定要求,编制原账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

2.按新制度及有关衔接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规定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

4.按登记及调整后的新账各科目余额,编制新账科目余额表;

5.根据新账各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四)会计信息系统要求

单位应当按新制度要求及时更新和调试原有会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新旧转换实施工作操作指南

1.修订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现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与新准则制度规定不符的内容,修订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计提等会计政策,提供单位会计核算依据,为衔接后的会计核算做好制度保障。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结合行业管理要求,重新划分固定资产类别,确定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折旧政策等,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存货。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确定本单位存货成本初始计量方法、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存货摊销方法、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处理办法等政策,修订存货管理制度。

(3)长期股权投资。事业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修订完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办法。

(4)无形资产。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确定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年限、摊销方法等政策,修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5)经管类资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单位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衔接规定,确定本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级分类方法、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确定本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类别、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计价方法等,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对房屋构筑物的折旧年限规定,确定本单位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

(6)坏账准备。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方法、比例、时点等相关政策。

2.做好资产清查和账目清理分析工作。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切实摸清家底。清理账目应与资产清查相结合,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通过财产清查和账目清理,真正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1)资产清查。资产清查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库存物品、各项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内容。资产清查工作重点如下:

①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

②要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本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2)账目清理分析。全面核对和清理分析各类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等账目。重点工作如下:

①往来款项清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工作,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

②基本建设会计账务清理。应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为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会计“大账”做好准备。

③未入账事项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和账目清理结果,归集整理形成2018年12月31日前单位未入账事项。未入账事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盘盈资产、预计负债、应付质量保证金等。

④年末结转结余资金的分析。梳理和分析各项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和性质,按规定确定新账中各项预算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的余额,为按照新制度确定财务会计体系中净资产类明细科目金额、预算会计体系中预算结余类明细科目金额做好准备。

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账务调整。

3.进行基建并账。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按照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基建账并入财务大账。

4.编制2018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有关衔接规定要求,编制原账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

5.编制新制度会计科目表。对照新制度一级科目,选择本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编制本单位会计科目表。同时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和单位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编制科目核算使用说明。

6.根据原账会计科目、新账会计科目及科目余额,按照有关衔接规定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余额衔接(对照)明细表。

7.归集整理各项工作底稿。单位应将通过上述步骤编写和取得的各种资料形成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底稿(参考下表附件),按单位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由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盖章),作为单位新旧制度衔接的确认依据,并作为原始凭证存档保管。

政府会计制度新旧转换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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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步骤

2019年1月1日,单位应按照下列步骤和要求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1.设立 2019 年1月1日新账。按照新制度要求设立 2019年1月1日财务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新账。

2.财务会计科目新旧衔接。

(1)登记新账科目余额。将原账资产、负债、净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体系中资产、负债、净资产科目。单位应当根据新旧会计科目转换余额衔接(对照)明细表编制调整分录,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2)补记原未入账事项。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盘盈资产、预计负债、应付质量保证金等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单位补记原未入账事项时,应当根据新旧会计科目转换余额衔接(对照)明细表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3)调整相关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调整新账的部分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具体事项包括:计提坏账准备,补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等。单位调整相关科目期初余额时,应根据新旧会计科目转换余额衔接(对照)明细表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3.预算会计科目新旧衔接。

(1)将原账科目与新账科目进行对应。依据新制度的规定,将2018年年终转账后的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中。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末无余额,只对“预算结余”类科目进行余额对应。

(2)根据原账科目余额调整预算结余类科目。单位对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时,应当根据新旧会计科目转换余额衔接(对照)明细表编制调整分录,并将登记和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4.编制2019年1月1日的新账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编制 2019 年年初资产负债表。单位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有关衔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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