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小组守则 (草案稿) 为了配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五)的相关规定,制订业主监事小组守则 第一条 守则制定的宗旨 不插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规范提醒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监督业主委员会公开、公正、透明的办事效率,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用制度保证在小区的管理上真正做到信息公开、决策透明、加强监管。建立一个真正服务于民的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管,并对业主大会负责,对全小区业主负责。 第二条 业主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办法 (一)由本小区业主推荐10名本小区业主候选人,经居委会按 条件审核,报业主大会表决投票(线上线下投票),5人当选业主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业主监事会成员必须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相关工作,不无辜缺席各种形式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三)业主监事会成员任期同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可连选连任二届,业主监事会成员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辞职的(同业委会委员终止条例),由业主大会1/2以上业主同意另选业主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 业主监事会成员的职责 (一)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监管,服从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对业主委员会的各项会议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执行情况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客观、公正的汇报;并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三)业主监事会要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把每月的维修资金和公益收入的明细账目表公布于众,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业主监事会要明确监督维修资金和公益收入操作是否符合流程;对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决策要督促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布。对业主委员会内的重大决策要建议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对不合规的决议,必要时业主监事会可向居委会,业主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业主监事会成员的禁止行为 (一)业主监事会成员的禁止行为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委员会的禁止行为; (二)业主监事会成员在定期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内部会议只能旁听,不能干扰会议的讨论,更不能打断会议的进行。 第五条 本条例作为《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附件。 ——投稿请发'春城弦月'或'shccrz@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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