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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也要赔偿与违法强制

 荷香月暖 2020-08-15

最高院判例:土地征收案中,“违章建筑”也要赔偿


2020/07/30 16:45:07

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天,律师用案例发表一下对违法建筑的基本观点:

案情简介

任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P县A乡村民,在该地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A乡政府下发《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后对任某宅基地进行强拆,任某不服,向P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P县人民政府作出彭复决字〔2017〕0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01号复议决定),认为任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受理期限超过复议期限。任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强拆损失。一审、二审均判决任某败诉。

任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任某的代理律师提供六点理由,获得了最高院的支持。最高院裁定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任某房屋并非违章建筑,申请人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涉案宅基地属于“村庄、集镇规划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属于“城市、镇规划区”,不能仅以未取得规划手续为由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3.宁夏回族自治区P县A乡政府提交的《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未依法向任某送达,明显系后补,其目的在于减少行政强拆程序违法程度。4.彭阳县人民政府受理任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受理期限,作出01号复议决定超过复议期限,实属错误。5.对于任某主张的强拆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明显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故意偏袒。6.二审法院未经开庭,书面审理,草率认定赔偿责任的问题,过于敷衍了事,毫无责任心。

依法分析

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A乡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对任进堂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取得国家赔偿的基本前提。

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被A乡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认定为违法建筑,该《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定效力。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任某的合法财产,任某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房屋建设管理等各项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会虽经批准,但批准的内容违法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造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城市规划建设的实践中,关于违章建设的认定、权属、处理问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构筑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经过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行政主体均为处理相应行政辖区内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法院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由此,在建筑物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建筑物合法性问题,应当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而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2)违章建筑的处理。

对于1987年以后建造、无任何审批许可、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应当拆迁,且不予补偿。在相对人违反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作出限期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违章建筑的权属。

违章建筑建造人可对其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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