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上很多同类产品中之所以能成为畅销或专利的品牌,是因为比同类的其他产品有独特的工艺流程,从而占领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损失就惨重了。因此,承揽人违反保密规定,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以外,定作人还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七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一个法定义务,就是在承揽合同中间,立法者来赋予承揽人的一个义务——保密义务。 那么它具体内容是说,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没有经过他的一个许可,不能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那么这种义务的话,我们可以把它解释成就是,它是一个法定的一个义务。 也就是说,即便我们在承揽合同中间并没有设定,我们今天在合同实践中间,非常流行这种所谓的NDA这种条款,就是这个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这种条款的话,那么承揽人,他也要承担一个法定的一个保密义务,这个法定保密义务,其实我们从定作上的话,可以做两种观察,第一种,我们可以把他解释成是一个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间,那么定作人,我这个承揽人接住了定作人一些技术秘密等等,我要给大家进行一个保密,或者说在合同履行完了以后,因为我接触到了定作人,承揽人接触到定作人的一些秘密,那么他也承担一个了后合同义务,甚至在合同缔结的时候,缔结的时候双方其实还没有正式定义这个承揽合同,也有可能存在一个承揽人接触到了定作人的一些秘密的问题,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承揽人还要承担一个至于前合同义务产生的一种,具体的一些就是保密义务。 但在实践中间,我想最常见的还是一种,就是在合同履行中间出现的附随义务和合同履行完毕以后产生的一种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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