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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八讲

 shengyidian 2020-08-17

(一)收入划分方面。

  分税制改革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消费税等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将营业税、契税等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此后,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需要,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收入划分。其中,2002年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打破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由中央与地方按60:40的比例分享,并明确中央因改革集中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这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结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又作了一些重大调整。主要是实施增值税五五分享改革,将原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目前已改为增值税)以及中央和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的增值税,统一调整为中央和地方按50:50的比例分享。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调动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均衡地区间负担水平,确保对企业应退尽退,落实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

  经过上述调整完善,逐渐形成了目前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格局:中央固定收入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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