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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村民接受“以租代征”补偿方案 复议机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昵称70613612 2020-08-18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人是河北省A县村民,经过合法程序承包了本村的耕地,然而,由于A县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A县政府对李先生等人的耕地进行征收。李先生等人心想,铁路建设是好事,因此,他们积极响应号召,为征地工作做准备。然而,村委会却在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和承包地管理工作中,恶意违反规定,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李先生等人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的补偿方案,即以1100元/亩/年,支付11年的方式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面对不平等的补偿方案,李先生等人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村委会不断找到李先生等人,希望他们签订补偿协议,不堪烦扰的李先生等人踏上了进京维权之路。李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在凯诺律所,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共同接待了李先生等人,听过李先生等人的讲述,两位律师就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李先生等人进行了讲解,见识到凯诺律师的专业,李先生等人当即同凯诺律所签订委托合同。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知道,村委会的此举并非简单的更改补偿方案,他们看中的是此次征收工作背后更大的利益。村委会作为本应维护村民权益的组织,却在利益面前变相的侵害村民权益,成为村民利益的“刽子手”,两位律师决心一定要为李先生等人争取回合法权益。

  经过两位律师前期的取证调查,此次征地活动的脉络渐渐清晰,但村委会也一直没有停止“动作”,为了维护李先生等人的权利,减少李先生等人的损失,两位律师指导李先生等人书写了《请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对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了A县国土资源局。但A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李先生等人的申请后,一直置若罔闻,李先生等人始终未能收到A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面对A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两位律师对此向A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责令A县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村委会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经过A县政府的审理认为A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并作出决定:责令A县国土资源局在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村委会已主动同李先生等人联系,希望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此次维权行动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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