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行政法专业所为愿景 用“正义、诚信、融合、责任”的在明精神服务客户 只为拆迁人维权,欢迎您的关注! 导读: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热点问题。因此,在拆迁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以租代征”这种规避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现象。 实质上,’以租代征'是在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违法征地模式,披着租赁土地的外衣,行使征收土地的事实,这种现象显然是违法的。 明明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却以“租用”的名义,以一亩地不到几百元的租金与村民签订土地占用协议,只支付不到一万元即租用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长达20年,作为占用土地的费用。 这种情况,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否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权?请跟随在明律师的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解读。 2004年,陕西的王先生等10户村民,在不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所谓的“土地占用协议”,以每亩地300元的价格,支付费用不足一万元就将10位村户赖以生存的土地占用,当10位村民了解到真相后,便与A市政府进行协商,但长达18年之久都未给10位村民补偿。 无奈之下10位村民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国雷律师进行维权。 杨国雷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先指导10位村民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A政府公开涉案土地是否属于征收项目;在得知涉案土地存在征收,A市政府是涉案土地征收责任主体之后,杨律师指导他们向市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而在法定期限之内,市政府仍未向10位村民作出任何补偿,也未作出答复。 据此,在杨律师的指导下,10位村民向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A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确认A市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A市政府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A市政府系涉案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依法应当向10位村民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10位村民为被征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是适格的被征用人及被安置人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征地/征用补偿费,未分配给10位村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相关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应主要支付给10位村民。 三.到目前为止,10位村民并未收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任何征地/征用补偿费。 四.A市政府在其答辩状第一条所述“原告于2017年提起了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给xx公司办理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诉讼,被A县法院和A市中院裁定驳回;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被告征收案涉土地的程序是合法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10位村民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经法院最终审理认定: 一.10位村民的承包土地被征收,作为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没有与A市政府签订过任何征收安置补偿协议,10位村民只是领取了相应占地补偿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A市政府称已通过xxx公司将相应补偿费用支付给原告所在的村委会,但A市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A市政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偿职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征收原告土地的补偿责任。10位村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10位村民要求A市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是A市政府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限制,即10位村民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以租代征”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一.“以租代征”行为,虽名义上虽为“租”,但此种“租”实际是强制性的。 其二.“以租代征”行为事实上使丧失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补偿,而只能每年获得微薄的租金。 其三.正是由于“以租代征”行为的重大违法性以及对农民权益的严重侵害性,国家对此种行为已经明令禁止。 因此,当遇到政府征收未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形,以及面临违法拆迁的压力,拆违代拆迁、暴力强拆、深夜偷拆等违法形为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的行政法律师进行维权,寻求快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明律师咨询热线电话:010-52831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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