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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治理离不开大学的章程

 阿里山图书馆 2020-08-18

编者按:本文作者黄达人,系原浙江大学副校长、中山大学校长。本文是其对大学章程建设的一些个人看法,全文摘选自《大学的治理》一书。书中收录了黄达人对全球多所大学校长们的的访谈,话题集中于大学的治理问题。

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这样定义治理: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是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

本书要探讨的正是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确保大学的协调与持续繁荣。

                         定价:56.00

目前,对于大学章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有很多。在与海外20所大学校长不断交流的过程中,我形成了关于建设大学章程的一些看法:

第一,就建设大学章程的意义而言,首先体现了契约精神,即法制与民主,也就是依法治校和大学自治。

“法治”对应“人治”,在大学管理中,我们既要重视人的因素,也要将人置于制度的框架下,约束办学者的行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治的随意性。大学管理既是接力跑也是马拉松,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办学理念和政策,但是大学的办学方向是一以贯之的。强调依法(章程)治校,就是充分尊重历史,将一些在办学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优良传统和大学文化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不因个别人的因素能够轻易变动的制度和传统。

“自治”对应“他治”,减少大学在办学过程中的外部行政干预,回归教育家办学,保障学术自由,让大学能够从自身定位出发,而不是被外部的行政命令牵着鼻子走,真正实现一校一政(章程),形成办学特色。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大学的管理也不再是一刀切,而是充分尊重每所学校的差异性,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

第二,就大学章程的内容来看,一部完善的大学章程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大学与外部的关系,二是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

在大学与外部的关系方面,对于公立大学来说,政府是大学的举办者。从法理上说,政府的授权是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来源。对于大学而言,关键是知道有哪些办学自主权以及哪些权力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让渡和授权。目前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对于大学到底该有哪些办学自主权还没有明确说法;另一方面,大学自身没有弄明白需要哪些办学自主权以及这些办学自主权应该如何行使。因此,政府和大学都要尽早启动对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梳理工作,将大学章程建设与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结合起来。

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重点是落实民主监督,关键在于规则和程序的设计上。因此,章程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应该对像学术委员会这样的校内机构成员的产生,校长、院长的遴选与任免程序,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等等,进行精心设计和表述。

第三,大学章程的建设是一个过程。

我们讲“建设”大学章程而不是“编制”大学章程,是因为大学章程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大学章程的过程,是明确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的过程,也是凝聚共识的过程。因此,我们应该将建设大学章程这件事考虑得更加周全,对其复杂性和艰巨性估计得更加充分。

从法理上来说,制定组织章程的是投资者、发起人或举办者,对公立大学而言就是政府。也就是说,大学章程一定要能够体现举办者的布局和意愿,而大学在确定的框架下行使办学自主权。如果不能体现举办者的意愿,无法界定大学与政府的边界,大学章程的作用就无法充分体现出来。

这个过程就是契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希望,法律术语叫“要约”。接下来,政府对其章程进行核准,这就属于“承诺”。大学章程一旦通过了政府的核准程序,就不仅对大学的办学行为有约束力,同时也是处理政府与大学关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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