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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税,让财务告别事后诸葛亮

 柏文西苑 2020-08-19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这样操作的:采购合同的签署通常由采购部门独自完成,销售合同的签署通常由销售部分独自完成。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

我们不妨来思考一下:采购或者销售人员对采购或者销售标的物的质量、性能、价款非常在行,但是他们了解怎么节税吗?对,合同也是可以节税的!合同签好,再给财务去做税收筹划,叫事后诸葛亮,那时候就too late了!

合同控税,让财务告别事后诸葛亮

那还能怎么做税筹?现在流行一个词叫做业财融合。

什么是业财融合?直观理解就是业务和财务一体化,利用信息技术,将业务流与财务流融为一体,在企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升企业经营业绩。核心理念就是用财务数据来反应经营成果的好坏,从财务结果反推经营动作,做好业务规划并实施,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很多企业账目存在一箩筐的问题,就是因为财务滞后性的原因。财务就好比一个水潭,这里的水是清澈还是污浊,不是自己决定的,而是上游各个源头决定的,这里的上游源头是公司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举两个例子:销售合同签完了,出库单都写完了,把所有的凭证直接放会计桌上,拍拍屁股走人了。结果货款没有收到,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交税了,会计想筹划节税一切都晚了,老板的脸色比猪肝还难看。采购合同签完了,入库单写完了,款也付了,发票没收到,采购人员能给的凭证都给会计了,结果要调增补税。老板放话:会计自己解决这个事,会计也只能呵呵了。

简单来说,就是财务人员参与到企业的各个业务流程过程中,财务工作由滞后性变成前置性,咱们财务人员做主导,在合法合理地构建企业业务流程,使成本降低、净利润提高。由此推断财务人员对于合同风险管理方面,一样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接下来为大家分析下这种不可替代的作用都有哪几方面:

(1) 增值税税率频繁变更,补充协议必不可少,唯财务人员方可掌控咱们国家增值税税率在2018年、2019年已经变更两次了,不久将来很可能会出现三档变两档的变化。

19年年初,国家宣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税率为16%的变成13%,税率为10%的变成9%。政策发布时间和执行时间是非常非常短的。很多企业在19年年初签的购销合同,合同注明税率16%,结果其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也就是税率应该按照新税率13%来执行。

咨询我的很多企业,他们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我问他们:“你们签了补充协议了吗?”

答曰:“没签,直接跟合作方电话或者e-mail联系说按照新税率结算开票就行了。”

我又问:“你们单位财务人员没有要求你们签补充协议吗?”

答曰:“这跟财务人员有啥关系,我们采购部门或者销售部门自己做主就行了。”

咱们脑补一下这样的画面:甲企业是原材料销售方,乙企业是购买方,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描述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100万元原材料,付款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先付款后开票,开票税率为16%。没过多久新税率变更政策出台,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该笔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6月1日,应该执行新税率13%。甲企业负责人和乙企业负责人电话联系,一致同意按照新税率来处理业务,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6月1日乙付给甲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13万元,然后乙就等甲的发票。结果很不幸,甲被稽查了同时被列为非正常户,暂时不能开票给乙。乙的老板花了钱自然想扣税,这时候怎么办?财务人员都知道很多业务是凭票扣税的,但是不是所有的业务都要这样。咱们看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这个政策可以得知咱们同时具备前三项资料,乙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是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就别幻想了)。分析一下这三项资料第一个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这个是非常容易的对吧,有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就有的。第二个合同或者协议,有人说有啊,2019年1月1日签订的不是吗?那时候签订的合同税率写的是多少----16%啊,业务应该执行多少税率-13%,咱们先不说这个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最起码它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吧,但是咱们税收政策要求的合同或者协议它的效力一定是完美无瑕疵的吧,那么第二项资料是不是要画个问号了?第三个非现金支付方式,如果大额业务的时候必须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可以用现金,这样的话容易被预警。甲乙业务是真实的情况下,113万元想用现金合作那也是无敌了。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没有财务人员为企业把关,您觉得这个事情对于企业的损失大还是小?

(2) 各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人员方可掌控

很多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都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税款是有很大影响的。

举个例子:甲公司有一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拟出售给乙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另外一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假设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一般情况下非财务人员会签订两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土地的合同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土地的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都为3000万元。

接下来我们算算契税,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契税=不含税的交易价格*契税税率。

根据该案例我们得出甲公司应纳契税=3000*4%=120(万元),乙公司应纳契税=3000*4%=120(万元),甲乙契税合计240万元。

我们再看一个契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如果上述案例由两份购销合同变为一份交换合同的话,那么根据此契税优惠政策,240万元的契税就都不用缴纳了。

也许有人会说平时的业务没有这么简单的,很可能甲公司的地值3000万,乙公司的地值2000万,这属于不等价交换。如果还是签两个合同的话,甲公司应纳契税=2000*4%=80(万元),乙公司应纳契税=3000*4%=120(万元),甲乙契税合计200万元。

然后咱们再看一个契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如果上述案例由两份购销合同变为一份交换合同的话,那么根据此契税优惠政策,只需要乙缴纳契税1000*4%=40万的金额即可。然后甲乙双方再去商谈补偿的问题就ok了。如果发生上述事件没有财务人员为企业把关,您觉得这个事情企业的损失多少钱?

(三)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务人员方可掌控

咱们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举例: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放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可以这样理解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下述情形: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人民币8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乙方在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

按税法规定,甲公司计算销项=800÷(1+13%)×13%=92.04万元

咱们再看下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描述: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以这样理解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下述情形: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③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如果把上述案例修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条款为: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乙方在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30%货款,剩余的70%半年后一次性支付。

那么此时甲公司计算销项=800÷(1+13%)×13%×30%=27.61万元。财务人员对于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的非常好,这样一来能为企业节省不少税金。

综上所述,您觉得财务人员该不该对于合同审核上“插上一脚”?业财融合可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落到实处,更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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