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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春天在哪里?2020年还能不能减负?

 hgwq0713 2020-08-19

铁蛋对建筑企业情有独钟。大学毕业后,在从事专职讲师之前只在建筑央企工作过,烙下了很深的“建筑人”的标记。我的第一个岗位是一个普通商品住宅工程的成本会计。在写书和写课件时我总是想起在建筑央企工程一线从事财务工作的场景,想起机械轰鸣,尘土飞扬,塔吊飞舞入云巅;总是想起以前担任财务处长时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想起资金管理,税改与内控管理并行的阵痛;想起曾经在北京河北农村来回穿梭的日子,地铁十号线转一号线,在国贸转乘938公交车,最后还得坐十五分钟的三蹦子或者步行45分钟才能到达工地,时而在喧嚣的中心,时而在孤寂的边沿。我们在开发那片土地之前,那就是一个穷的尿血的农村,乡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比不上铁蛋老家的村子,等我们离开时,那里已经是高楼林立了。铁蛋曾自豪的写下了一首朗诵词:

黄河尾闾的渤海之滨到雄伟挺拔的泰山脚下;

从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到中原大地的少林古刹,

哪里有建筑哪里就有我们XX建筑人,

我们的脚印遍布神州,我们的旗帜插满华夏,

我们去时星辰寥落,我们归时灯火辉煌,

我们托起了高楼,我们点亮了世界,

我们是家园的建设者,我们是城市的描绘家

……

配上音乐,5分钟的朗诵词在年会上被演员们朗诵的慷慨激昂,很洗脑的一首朗诵词。

当我离开项目被调到公司机关工作时,那里的房价从每平米4000元涨到了每平米20000多元,仅仅三年多时间而已,这世界多么疯狂,凭什么那么贵?就凭一群人抢着买房,就凭很多有钱人一直在“囤房”,就凭很多“北漂”在北京买不起房,在北京与河北的交界想要一套房。然而作为建筑企业这个利润却不属于我们,我们只是导演而已,我们拿的的是固定的导演劳务费,电影票房惨淡或者大卖是投资人的事,与我们无关。那几年建筑业风风火火,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是日子过的还是可以的。2015年下半年开始,房地产开始发生微妙变化,铁蛋发现公司的资金一天比一天紧张,以前资金量充足从不用商业承兑汇票,居然开始给供应商“打白条”了,房地产公司打的“白条”更多!开始出现各种金融产品,银行放贷审核也越来越严格,建筑业随地产业进入了资金紧缺时代

税改本身影响不了建筑企业,无论是税种改革还是税率调整,都不是单一行业的问题,要变大家一起变,不会产生太大的震动,当然只是针对整体,部分企业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但不论是当期的应交税费的筹划,还是整个项目的税负筹划,可能因此产生一些资金问题,资金成本对建筑企业影响就比较大了。

建筑业的销项税税率从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时的11%到2018年5月的10%,再到2019年4月的9%,从税率上看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降了,但是这对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来说,从根本上说没有什么太大影响,因为销项税额是甲方给的,税率降了,建筑企业少交了,对方也少给了,收入没什么变化。但是对于部分中小建筑企业来说,进项发票的税率下降对他们的冲击不小,从供应商的税率17%调到16%,再到13%,整个产业链条如果都讲规矩对建筑企业的会计利润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很多建筑企业在江湖中的地位是“千年老二“,上干不过甲方,下干不过劳务和分包商,再加上签订合同时没有涉税管理的意识,很多合同的价格都没有价税分离,或者签订了“固定总价”和“一次性包死价格”,没有明确税率调整或者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该如何调价。因为自己和甲方都讲规矩,工程总造价被调整了,收入不变;由于分供商不讲规矩,成本的含税总价不变,税率下调,变相被涨价,会计利润实实在在的缩水了。除此之外,即便上下游都讲规矩,同时按规定“调税不调价”,税率下降对附加税费也有微量影响。

假设收入1000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总造价1100万元。假设成本900万元,可取得16%的进项专票的成本为400万元,其余500万元成本取得3%的进项专票,进项税额79万元(64+15),应交增值税100-79=21万元,假设附加税费率12%,工程项目税前利润=1000-900-21*12%=97.48万元。

其他条件不变,销项税率调整为9%,进项税率调整为13%,简易征收率不变。销项税额为90万元,进项税额67万元(52+15),应交增值税90-67=23万元工程项目税前利润=1000-900-23*12%=97.24万元。

相比之下利润少了0.24万元,对利润有影响,但不是主要影响,更何况这是理论数据。

上下游都讲规矩,建筑企业还是享受了税改红利的,但是上下游如果都不讲规矩,或者分供商不讲规矩,那么建筑企业不但享受不到税改红利,反而因此受到不利影响。当然这个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本身不是税率调整造成的,是建筑企业自身在江湖中的地位和涉税管理水平造成的。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很多文件,都是为了给企业减税费,享受不到改革红利一部分是自己管理的原因,另外一部分是在一些涉税问题上税企有争议,企业可能吃了点亏。

第一个常见问题: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根据财税2017年58号文的有关规定只有预交增值税义务,暂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要发包方认可,建筑企业可以开具收据,或者开具“612不征税”普票,等到纳税义务发生了再开具相应税率发票,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可以开具“612不征税”发票,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预收款可以如此开票。确实,没有文件明确这么规定,只不过税控系统中有这个开票的税目而已。个人觉得有这个争议正常,不确定是否可以开“不征税”发票也正常,可以逐级反馈,而不是直接拒绝。同时铁蛋认为争议的焦点不应该是能不能开“不征税”发票,因为最终这个税是逃不掉的,迟早要交,因为这个税企争议,所以很多建筑企业要么直接开带税率的发票,提前支出的税金,对应的资金成本影响了利润;要么索性不开票,连预交都不交了,反而违法了税收法规。

第二个常见问题:建筑企业异地施工“自愿”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原本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概念,但是近年来被引入了税务行列。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要勾了“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就得全部留在当地,甚至出现了要求企业“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选项一栏先空着,不让企业填写的情况。部分地区按照独立法人企业征收了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之后分公司不管是不是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都应该是汇总到总机构,采用分摊方式计算分支机构各自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在分支机构当地预缴。大家有兴趣可以看刘金涛老师2019年8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写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与总公司汇总缴纳?》,说的专业、详细。

第三个常见问题: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按照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总2015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很明确,这部分个税应该在项目所在地交,对于核定征收的条件也很清楚,如果建筑企业在当地全员申报代扣代缴,就不能随便核定。到底为什么不能申报,哪些条件不符合,税务机关应该清楚的告知纳税人,如果确实有条件不满足的,按规定应该被核定的也无话可说,不应该一刀切。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项目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个税应该极力避免被核定征收,应该力争按规定全员申报代扣代缴,一旦被核定征收个税,等于白交,回到机构所在地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依然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核定征收的比例从0.4%到2%不等,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也是一项压力。

第四个常见问题:最近很多公众号讨论的比较热烈的话题,包工头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由税务机关按照“经营所得”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争议铁蛋不想吐槽了,如果个人所得税法能对“经营所得”的规定和“劳务报酬”重叠的部分再做明确一点的区分,啥事没有。可能立法者有自己的苦衷,有些也没法细致的规定,难以区分。包工头虽然以个人名义去代开发票,但是这个活显然是他带着一群小弟干的,如果个税按照劳务报酬全算到他一个人头上,对他有点冤,实质是他承包的建筑服务,当然这个税负不可能由他来承担,最终还是转嫁到了用工方,也就是建筑企业,包工头吃不了亏。如果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这个“经营所得”个税是否包含了包工头下面的农民工?都包了也啥事没有,如果不包,按照“经营所得”征收完个税后,包工头下面一群小弟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的个税是不是就漏掉了?所以有争议,有矛盾也非常正常。

2019年就剩下最后一个季度,

你们今年的产值目标完成了么?

利润有多少?分红能分多少?

今年底收回的工程款够不够付农民工工资和各类债务?

经历了三年的全面“营改增”,是否已经从过渡期走向正常轨道了?

是否已经全面适应了增值税下的工程计价与采购比价环境?

管理层对合同涉税认识是不是又近了一层,税收风险意识是不是加强了?

这几天刚发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刚半年时间他们就从加计10%调到了15%,这是他们行业的幸运,建筑企业你们的春天在哪里?2020年会有什么新变化?增值税税率还会调整么?企业所得税有没有可能发生什么变化呢?这些变化会不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些利好消息?铁蛋不知道,只是希望对建筑企业来说能有一个真正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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