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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持股10%以上股东股份变动逢5%整数倍一定要披露

 读懂财经 2020-08-19

监管趋严已成为常态。2018年年初至今,股转公司共计发布了109份自律监管公告,而在去年同期,仅有28份。

昨天,股转公司连发14份自律监管函,剑指投资者交易违规。

根据规定,持股10%的股东股份变动,需在变动达到5%或5%整数倍时,及时信披发公告,并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很遗憾,这14位投资者都忽略了。

在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小细节显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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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一天连发14份自律监管公告,全因投资者权益变动不走心

根据股转规定,新三板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达到总股本的10%后,其持股变动比例触及总股本5%的整数倍时,需要在2日内披露股东持股变动信息,而这与A股变动达到5%需要进行披露明显不同。

举个例子:某投资者目前持有新三板公司14.98%股份,增持1万股后,达到15.00%,那就需要发公告进行披露,而在A股,从14.98%增持到19.98%,达到5%时需要披露。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该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很多投资者就是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一点,遭到处罚。昨日的14份自律监管公告,均是因为这种情况。

比如“左佳”。2018年2月13日,“左佳”账户减持齐思信息的股份,持有该股比例从36.67%变动为27.50%,持股比例分别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5%、3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35%、30%均为5%的整数倍,但未暂停股票交易,故而受到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因为这些小细节被处罚,显然不太值当。

/ 02 /

交易是监控重点,投资者还要小心这几点

事实上,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可不仅仅这一点。

去年,在新政公布之后,股转公司曾经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期间,股转公司列举了一些二级市场交易需要注意的异常行为,提醒投资者需要小心。

1.影响虚拟成交价量。在集合竞价撮合成交前,系统向市场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馁,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个别投资者可能通过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营造市场交易需求旺盛、股价上涨或下跌等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卖出,再伺机反向交易从中获利。

举个例子:虚假申报拉抬虚拟成交价

2.影响实际成交价量。个别投资者可能通过影响收盘价、频繁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的实际成交价格或成交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或干扰正常交易秩序。

举例:异常申报影响收盘价

3.协议转让相关的异常交易行为。《转让细则》规定,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为实现特定价格的盘后协议转让而蓄意影响盘中价格,或存在利用协议转让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在盘后协议转让中,触发权益变动也要按规定履行信批及暂停交易的义务。

如果要通过盘后协议转让完成交易,且交易完成会触发权益变动信批义务的,投资者要在转让意向达成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完成后的2个转让日之后才能实施交易。

文 | 赵天晨

注:我是读懂新三板赵天晨,交流可加微信ztccxcy,劳请备注姓名、公司、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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