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用老板个人银行帐户收款?答:小额零星的现金收款当然可以,但是今天要讨论的不是小额现金交易的收款。而是超过现金管理规定,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的情况,特别是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开具方须收款方一致时,受票方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进项税不予抵扣。此种情形下的个体工商户须以对公帐户进行收款。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对公帐户能否就是老板个人银行帐户呢?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所以,个体户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除了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是否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就可以用个人银行帐户收款?请参考《与老板说税》第496问。 知识拓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对于个体工商户如何设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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