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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问:客户欠款10万多年,现经协商后同意支付8万元,差额2万能否凭双方公司的协议书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列支吗?

 与老板说税 2020-08-19
第603问 

客户欠款10万多年,现经协商后同意支付8万元,差额2万能否凭双方公司的协议书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列支吗?

答:贵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将原本应收的10万元按照8万元进行收取,导致了2万元应收款资产损失。该损失是否能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首先要判断该损失是否符合相关性原则,即该资产损失是否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相关。如果符合即具备了允许扣除的前提条件;其次,债务重组是否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再次,该债权应不属于以下情形: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贵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符合,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债权重组资产损失,并将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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